第三节 刑事检察 1951年8月,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署内设社会组和工厂企业组,以刑事检察为主。1955年4
月,设一般监督组、侦查组、侦查监督组、审判监督组,承担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
诉、出庭支持公诉等业务。1958年8月,检察院刑事检察业务并入公安局预审科,为预审检察
科(后改为检察科)。各区检察院都与公安、法院合并,成立人民公社政法公安部。刑事检察业
务仅在市公安局预审检察科和各人民公社政法公安部内开展,承办批捕、起诉业务。1960年4
月,地市合并后的市检察院内设刑事检察处。
“文化大革命”中,刑事检察工作中断。
1978年8月,市检察院内设批捕检察处、起诉检察处,负责刑事检察业务,直至1985年。
审查批捕 1951年6月至1953年10月,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由公安机关承担或由检察机
关配合公安、审判机关进行。此期间,共审查处理反革命案犯270人。之后,根据省政法委员
会的指示,由市公、检、法三机关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其中82人进行复查,发现不该杀
的3人,主要罪恶未查清杀的4人,错判徒刑的6人,情况未清判刑的1人,处刑过重过轻的2人。
1954年4月,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配合,破获投机倒把、破坏粮食政策案75件;审查批捕
贪污、盗窃国家财产案36件;审理破坏生产和重大责任事故案28件,私营企业主施放“五毒”
案(行贿、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经济情报)10件,抗交公房租金案3件,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案10件,反革命案7件,盗窃集团案6件,其它案件5件。1955年,市检察院
派员参加市“镇反”联合办公室,承担审查批捕的任务。全年受理审查批捕案791件,批捕各
类犯罪分子479人(其中反革命人犯10人,其它刑事犯罪469人);不批准逮捕157人;退回补充
侦查155人。1956年,受理公安机关报请批捕人犯42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63人,不批准逮捕
131人,退回补充侦查33人。
1957~1958年,在反右派斗争期间,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制度,被批判为“教条主义”,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被取消。政法部门开展“大跃进”,在办案中取消公、检、法三机关互相
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原则,实行“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其中一人
可顶替另两人的职权)、“一员顶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其中一人可顶替另两人),
“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削弱了法律监督职能。1958年,片面追求办案数量,忽视质量。
全年批捕人犯1 339人(后经复查,发现错批捕13人,其中不应起诉的7人)。
1959年4月,市委召开全市第三次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少杀、少捕,管制也要比过去少”
的要求,并批准下发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捕人犯手续的四项规定》。同年,审查批捕人
犯减少,批捕质量提高。全年受理各类审查批捕案件455人,批准逮捕397人。1960年,受理各
类案犯2483人,批准逮捕2 050人(其中批捕反革命分子491人)。1963~1965年,不予批捕案件
占审查批捕总数的50%。
“文化大革命”中,因检察机关被撤销,审查批捕工作中断。
1978年8月至1979年,受理公安机关呈请批捕人犯325人,批准逮捕256人,不批准逮捕36
人,退回补充侦查33人。未呈请逮捕经审查同案犯发现该逮捕的人犯4人,直接批准逮捕。1979
年7月,省人民检察院在齐齐哈尔市召开全省审查批捕工作座谈会,交流审查批捕工作试点的
经验。1980年1月至10月,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中,市、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呈报批捕案件1 188人,
批准逮捕1 041人(其中,杀人、放火、抢劫、强奸、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五类案犯567人);不
批准逮捕105人;退回补充侦查42人。
1981~1985年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审查批捕情况简表
单位:人
审查起诉 1950~1954年,起诉由公安机关承担,或由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及审判机
关进行。1955年8月开始,市检察院全面承担案件审查起诉任务。
1955~1957年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简表
单位:人
1958年,在“大跃进”中,由于左倾的思想影响,政法工作盲目追求办案指标,审查起
诉案犯1 371人,比上年上升71.8%。1959年,恢复审查起诉办案程序。至1962年,受理公安
机关呈请起诉人犯2 715人,决定起诉人犯2 222人,免予起诉12人,不起诉13人,公安机关撤
回和退回补充侦查468人。1964年,市检察院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在社教运动中,“基本上一
个不杀,绝大部分(95%以上)不抓,依靠群众就地改造”的方针,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
件464件,决定起诉421人,免予起诉8人,撤回补充侦查39人。
“文化大革命”中,审查起诉工作中断。
1978年,恢复审查起诉工作。
1979~1982年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简表
1983年8月开始,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检察院在“严打”中开展审查起诉工
作。
1983~1985年“严打”中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简表
注:“审查起诉”情况的“其中”数,不等于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数。
出庭支持公诉 1950~1954.年,市检察机关仅在典型案件公开审判时由检察长或检察
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1955年开始,市检察机关实行出庭支持公诉。
1955年,对自侦的17起案件(贪污9起、盗窃4起、责任事故2起、拐骗1起、吸毒1起)和公安机
关移送的17起案件(反革命10起、凶杀2起、其它5起)出庭支持公诉,占起诉案件总数的24%。
1958~1959年,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取消。1960年,出庭支持公诉案件1 233件,占起诉案件总
数的85%。1962~1964年,出庭支持公诉案件621件,占起诉案件总数的60%。
“文化大革命”中,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停止。
1978年8月后,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工作逐渐恢复。1979~1982年,出庭支持公诉案件
共631件,2 642人。1983~1985年,在“严打”斗争中,出庭支持公诉2 888件,4 405人,发
表公诉词2 100篇。
侦查监督 1955年4月,市检察院开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1956年3月,第
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后,市检察院加强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工作。全年参与公安机关的侦
查活动113次,发现各种违法情况24件,均依法提出纠正。检察院通过备案副本审查和对案件
复查、复议、复核,发现公安机关以劳动教养名义,未经检察机关批准而逮捕被告30人(其中
有儿童盗窃的被送劳改队劳动改造)。经审查,分别作出批准逮捕和不准逮捕的决定。
1957~1959年,在“反右派”和“反右倾”运动中,侦查监督因被批判为“束缚侦查人员
手脚”、“教条主义”而被迫停止。
1962年10月,黑龙江省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发出《关于受理审批案件中的几个问题的通
知》,对侦查、批捕、审判三个环节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恢复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1963
年,市检察院通过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盗窃案件审查起诉,发现遗漏犯罪分子5人,及时向
公安机关提出建议,依法对犯罪分子予以逮捕起诉。
“文化大革命”中,侦查监督工作中断。
1978年8月,侦查监督工作恢复。1979年8月至1980年6月,纠正公安机关侦查中违法案件7
件,10人;发现对被告错定性质的6件,9人;更正错定罪名的10件,12人;发现漏掉犯罪事实
的4件,4人。1980年8月,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同对1979年后的53名重点劳动教养对象进行复
查,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6件,8人。1981年6月,根据中央“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现行
重大犯罪”的方针,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现行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下半年受理
重大、特大案件14件。同年,通过审查案卷发现在批准逮捕的人犯中,应当追捕而漏掉的人犯
有10人,不应起诉而起诉的有2人。
1984年,在“严打”斗争中,提审被告近千人,复核主要证据700多件,收集证人证言400
多份,查出漏罪40多件,追究漏犯17人,防止冤、错案件27件。1985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
查案件225件,占受案总数的13.75%。在“严打”中,结合深挖余罪开展侦查监督工作,通过
一个更名改姓的被告,挖出一个拥有27人参加的曾先后做案86起的盗窃集团,其盗窃总价值近
万元。
审判监督 1955年,市检察院受理案件154起,起诉141件,对其中17件进行审判监督。
1956年,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提请纠正案件24件,提出意见32件。法院接受改判或另作
裁定的6件。1957~1961年,在反右派和反右倾斗争中,因审判监督工作遭到批判,检察院无
法行使审判监督职能。1962年,审判监督工作恢复。
“文化大革命”中,审判监督工作中断。
1978年8月,市检察院对富拉尔基区法院宣判的7起定性不准、重罪轻判的案件进行检察纠
正。1981年1至10月,通过调卷审查案件38件,72人;提起抗诉案件3件,3人;法院改判2件,
2人。1982~1985年,提起抗诉案件26件,34人;法院改判16件,2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