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法纪检察

第四节 法纪检察




  1951~1955年,法纪检察由兼职人员分管。1956年,市检察院设立一般监督组,定编3人,
负责监督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法规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
对工厂、企事业单位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1957年6月,反右派斗争开始后,一般监督被批判为
“以法抗党”、“以监督者自居”。年末,一般监督机构被撤销。1958年12月至1962年10月,
开展政法“大跃进”,打乱了办案监督程序,法纪检察工作停止。1962年11月,法纪检察工作
恢复,未设机构,由兼职人员分管。

  “文化大革命”中,法纪检察工作中断。

  1978年,市检察院内设法纪检察处,负责法纪监督工作,并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遗留
的案件。1979年,受理“文化大革命”中侵犯公民人身权益和民主权利案15件,17人。1980年,
查处警察、保卫干部、民兵开枪误伤群众事件10件。1983年,市检察院受理法纪案件57件,立
案23件,24人;不予立案直接处理34件。3~4月,查处了富拉尔基技工学校党支部副书记、副
校长刘洪章殴打教师事件。1984年,检察院受理法纪案件89件,立案23件,39人;不予立案直
接处理34件;转出处理3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