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经济检察
第五节 经济检察
1951~1952年的“三反”、“五反”中,市检察院配合市增产节约运动委员会,开展经济
领域调查,查处了资本家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盗窃国家资材,拖欠税款和滞纳金,少报营业
额和产品,进行偷税漏税,囤积居奇,投机倒把,违反劳动法规,造成财产损失,腐蚀拉拢国
家干部等违法行为。查出完全违法户和严重违法户77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给予处理。1954年,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47人(贪污17人、挪用公款10
人、侵吞公款4人、受贿1人、长期拖欠公款15人)。1955年,全市国营商业系统揭发有贪污行
为的698人,市区检察机关参与和指导发案单位处理贪污案142人,依法逮捕贪污犯93人。1956
年,市区检察机关处理贪污案犯35人。1957~1963年,市检察院参与和直接处理贪污案249人。
“文化大革命”中,经济检察工作停止。
1979年,市检察院确定以调查研究为重点,选准突破口,开展经济检察工作。4月,副检
察长吴国英在富拉尔基调查,了解到区“五反”办公室认定的铁北商店何守云贪污1.5万元大
案,便与发案单位配合,核实帐目,从中发现推销员李斌贪污5 000元犯罪事实。1981年2月,
市检察院根据省检察长座谈会精神,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撰写了《当前经济犯罪情况的调查报
告》,指导对经济犯罪的查处工作。1982年,市检察机关与工商、公安机关配合,办理各类经
济案件635件,691人,经济犯罪涉及的人员达1 356人,其中干部418人,党员112人。
1984年,检察机关配合齐齐哈尔市电业局纪检部门,调查11个经济人,收回赃款16 571元。
检察机关配合发案单位,挖出富拉尔基第二电厂保卫科防监组组长孙长友贪污12.3万元大案,
依法起诉。1985年8月,市检察院对市经委地方工业供销总公司经理郝连春收受贿赂、贪污犯
罪活动立案侦查。郝连春贪污受贿14.6万元,实得8.6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判
处郝连春死刑(翌年3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郝连春死刑为缓期二年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