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判
第四章 审判
清末,龙江府地方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审检合署、审判合议等司法制度。宣统元年至宣
统三年(1909~1911),龙江府地方审判厅共判处刑事案件52件,民事案件51件。
民国初期,沿用清末旧制。1912~1915年,龙江地方审判厅共判处刑事案件850件、民事
案件389件。1929年,改龙江地方审判厅为龙江地方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沦陷时期,审判
机关受日伪当局控制。1936年,设伪满齐齐哈尔地方法院,实行四级三审、一切审判权由日本
次长控制的审判制度,审制机关对反满抗日志士和爱国群众进行残酷镇压。
1946年4月,齐齐哈尔解放。5月,齐齐哈尔地方法院成立。人民审判机关依法维护社会治
安,巩固民主政权,保卫革命胜利成果。在反奸清算、土地改革运动中,共判处反革命案件265
件,敌伪残余、伪满警特、逃亡地主、盗匪案件196件。在反封建斗争中,组成人民法庭公审
封建“十四大家”案件,宣判罪大恶极的汉奸、恶霸、地主李维周等4人死刑,摧毁了封建势
力,保证了土改运动的顺利进行。
新中国成立后,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工作。50年代,在镇压
反革命运动中,判处反革命案件749件;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判处盗窃、投机倒把、
贪污、行贿案件600件;在宣传贯彻《婚姻法》中,受理婚姻案件133件。
60年代初,反革命案件下降,普通刑事案件上升,婚姻案件增加。市、区两级法院依法开
展审判工作。1960~1966年,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212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律遭到严重破坏。1968年,法院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10月,恢
复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审判工作仍受左倾思想影响。10年中,形成230多起冤、假、错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冤、假、错案全部纠正平反。1979
年,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经济案件。1982年,
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中,市中级法院受理经济犯罪案件169件,审结160件。1983年,在严
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战役中,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分子。1983~1985年,共审结刑事案件
7 402件,判处死刑323人。1980~1985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2 094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
4 94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