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代、民国审判机关
第一节 清代、民国审判机关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二月二十日,黑龙江设立全省裁判处,受理全省命盗案件及大小诉
讼。省城齐齐哈尔未设专门审判机构,诉讼案统由黑龙江全省裁判处受理。
宣统元年(1909)十月,裁撤全省裁判处,设高等审判厅。在省城设龙江府地方审判厅,受
黑龙江高等审判厅领导与监督。龙江知府范守佑兼任龙江府地方审判厅推事长。审判厅内设民
科、刑科各一庭,各设合议推事3人、典簿1人、主簿2人、所官1人、录事8人,下辖初级审判
厅两个。初级审判厅内设单独推事1人、书记生2人、书记4人及庭盯医师、司法警察等,实行
四级三审制。
1912年,龙江府地方审判厅改称龙江地方审判厅,厅长霍喜奎。下设刑、民两庭,庭长各
1人,推事各2人。1915年6月,修改清末《法院编制法》,撤销初级审判检察厅,将四级三审
制改为三级三审,审检分立。1917年4月,依据司法部《暂行各县地方分庭组织法》,恢复四
级三审制。
1929年1月1日,根据国民政府《司法改组令》,龙江地方审判厅改称龙江地方法院,受黑
龙江高等法院领导和监督,实行三级三审,审检合署制度。厅长改称院长,由韩德壁担任。内
置首席检察官1人、庭长1人、推事4人、检验官3人、书记官长1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12
人、检察吏1人。
沦陷初期,司法审判机构仍沿用民国司法旧制,伪满龙江地方法院院长仍由韩德壁担任。
法院内设刑事、民事庭,置庭长2人,推事5人。1936年1月,伪满政府公布《法院组织法》,
规定设立最高、高等、地方、区四级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巡回裁判、日本人任次长等司法审
判制度。撤销伪满龙江地方法院,设伪满齐齐哈尔地方法院,隶属伪满齐齐哈尔高等法院。院
址在简平胡同5号。院长郭毓珍,次长牧野三好(日本人)。内设民事庭、刑事庭,庭长由院长、
次长分别兼任。下辖齐齐哈尔区法院。1942年,齐齐哈尔地方法院内设民刑课、庶务课,院长
佟宝英,次长町田健次(日本人),课长均由日本人担任。伪满齐齐哈尔各级法院的审判权均受
次长(日本人)控制,在以日本宪兵队为首的“警务统制委员会”操纵下,镇压抗日志士和人民
群众的反满抗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