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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节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1946年5月15日,成立齐齐哈尔地方法院。6月25日,齐齐哈尔临时参议会选举王敏求为法
院院长兼首席检察官。法院隶属嫩江省高等法院,编制15人。1948年10月13日,齐齐哈尔地方
法院改称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推事改称审判员。1949年5月,嫩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称黑龙
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隶属黑龙江省人民法院。院长刘桂峰,编制16人;内设书记室、刑
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总务科等机构。




  1951年9月,依据中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确定为
基层人民法院。1954年9月,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增设司法行政科、执行室、经济建设保卫庭,
下设富拉尔基、昂昂溪、铁东、达呼店区4个人民法庭。1955年,增设公证处、法律顾问处。

  1956年8月,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改称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
院,隶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鹿峻林,编制73人。内设秘书科(附法医室)、刑事审判
庭、民事审判庭、司法行政科,第一、二法律顾问处,第一、二公证处,执行室。下辖龙沙、
永定、铁东、富拉尔基、昂昂溪、梅里斯、榆树屯7个区人民法院。1957年,撤销榆树屯人民
法院,设北关区人民法院。1958年10月,在人民公社化过程中,市区成立龙沙、和平、建华、
铁锋、火车头、华丰、红岸、红宝石、昂昂溪、新华10个人民公社,基层公、检、法三机关合
并为人民公社政法部。12月,各公社设人民法庭。

  1959年3月,齐齐哈尔市划归嫩江地区领导,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改称齐齐哈尔市人
民法院,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人民接待室,下辖10个区人民法庭。1960年
4月,行政区划再次调整,嫩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与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合并,改称齐齐哈尔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鹿峻林,编制35人。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司法行政
科、人民接待室。公证处、接待室、法律顾问处合署办公。下辖龙沙、建华、铁锋、和平、火
车头、新华、红岸、红宝石、昂昂溪、华丰、华安人民法庭和嫩江、泰来、杜尔伯特、龙江、
林甸、讷河、依安、富裕、甘南、克山、克东、拜泉县人民法院。1961年9月,地、市分开,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隶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鹿峻林,编制35人。下辖龙沙、建
华、铁锋、富拉尔基、昂昂溪、华安区人民法院和郊区人民法庭。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停止工作。1968年1月,齐齐哈尔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
会成立,公、检、法机关由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所取代。保卫组内设审判组,受理刑事、
民事案件的诉讼。1973年10月,恢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崔志林,编制38人。内设
办公室、司法行政科、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下辖龙沙、建华、铁锋、富拉尔基、昂昂溪、
华安、郊区人民法院。1975年恢复公证处。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9年,为适应“四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司法行政科改
称司法行政处。同年5月,增设经济审判庭、法律顾问处。1980年,增设刑事审判二庭和调查
研究室。1981年2月,齐齐哈尔市司法局成立,市法院将司法行政、法律顾问、公证等机构、
人员划归市司法局所属。5月,杨健文任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1985年1月,地、市合并。3月,嫩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改
称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祁哲、王永泰负责市法院的全面工作。5月,祁哲任院长。8月,王
永泰任代理院长,编制200人。法院增设政治处、司法行政处(附设法医室)、全国法院干部业
余法律大学齐齐哈尔分部,下辖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梅里斯、昂昂溪、碾子山区人
民法院和龙江、泰来、杜尔伯特、林甸、依安、富裕、甘南、克山、克东、讷河、拜泉县人民
法院。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人员名录






  注:1968.1~1973.10,法院实行军事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