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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审判

第三节 刑事审判




  1946年5月,齐齐哈尔地方法院组建初期,实行审、检合署制,由2名检察官负责刑事审判。
1949年1月,法院设刑事审判庭,负责刑事审判工作,直至1985年。

  审判反革命案件 1946年5月,齐齐哈尔市召开万人公审大会,公审谋杀嫩江省主席于毅夫
的匪保安军总指挥张伯藩及匪首卢兴权、匪徒袁大成。会后将3犯处决。6月20日,齐齐哈尔地
方法院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剿匪肃特”的指示,依法判处伪满齐齐哈尔市市长张国栋、警察厅
厅长刘允升死刑。7月8日,依法判处企图组织暴动、杀害民主联军战士的国民党特务敖文奎、
日特稻川经一以及罪大恶极的汉奸特务郭英男等6犯死刑。7月23日,依法判处维护日本帝国主
义殖民统治,屠杀、迫害中国人民的伪满齐齐哈尔高等法院次长久保田荣祜、伪满齐齐哈尔地
方法院次长高岛一郎、伪满海拉尔地方检察厅次长笹隈藤吾、伪满齐齐哈尔铁道警护旅长三浦
嘉一、伪满龙江省公署总务科长藤尾廉三5名罪犯死刑。

  1947年12月,地方法院配合反封建斗争,组成审判孔玉书、朱张希班、崔文林、李维周、
靖国纶、张治平、李荃、李有田、佟宝英、袁少峰、秦炳中、葛荫棠、王去阁、于泗兴等汉奸、
恶霸、地主、官僚“十四大家”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1日开庭审理。26日,依法宣布对李维
周等6名罪犯的判决。判处李维周、崔文林、李荃、朱张希班4人死刑;判处佟宝英4年徒刑,
剥夺公民权10年;判处靖国纶2年徒刑,剥夺公民权5年。所有罪犯财产全部没收。至1950年1
月,市人民法院审理反革命案件309件,其中国民党特务及反动党团骨干案件113件,敌伪满残
余案件83件,伪满警特案件46件,逃亡地主案件14件,政治盗匪案件53件。

  1950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初期,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机关因对中央“镇压与宽大相结合”
的政策理解有误,发生过于“宽大”的偏向,使罪应惩处的反革命分子没能得到惩处。12月,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右倾偏向的指示》精神,决定
把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作为重点打击对象,进行
公开宣判处理。1951年5月27日,盛市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有11万人参加的公审大会,依法宣判
39名反革命罪犯(其中判处死刑24名,死缓3名)。8月19日,市法院召开6万人参加的宣判大会,
依法审判38名反革命罪犯(其中判处死刑12名,死缓6名)。1 1月,市人民法院根据《第四次
全国公安会议决议》精神,集中力量对已捕反革命罪犯进行审理,并依据《惩治反革命条例》
依法进行判处。至1952年末,判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256人,
其中判处死刑的占16.4%,判处死缓的3.5%。1955~1956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同反革
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决议》精神,共审结反革命案件328件。

  1957~1961年,反革命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反革命标语、传单、信件案增多,并出现国
民党特务和重大反革命集团案。此期间,市、区两级法院共审理反革命案件2 309件。1962~
1960年,反革命案件呈下降趋势,市、区两级法院共审理反革命案件222件。

  “文化大革命”初期,公、检、法机关被军管会取代,在左倾路线影响下,形成一批冤、
假、错案。1973年10月,人民法院恢复工作后,努力依法开展对反革命案件的审判工作。至1976
年,市、区两级法院共审理反革命案件57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陆续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反革
命案件的审判有了新的法律依据。改革开放后,反革命案件数量下降。1979~1985年,市、区
两级法院仅受理反革命案件10件。

  审判普通刑事案件 1946年,齐齐哈尔地方法院成立后,依据新民主主义政策法令、司法
工作方针和盛市政府的施政纲领,对杀人、抢劫、放火、投毒、强奸、盗窃、赌头赌棍、诈骗
等普通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判。至1949年末,共审结普通刑事犯罪案件4 107件,其中,盗窃
案1 042件、杀人案96件、强奸案91件。

  1950~1954年,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
指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奸淫幼女罪犯的指示》,对破坏国家建设、破坏社会秩序和
侵害人民正当权益,以及奸淫幼女的罪犯实行严厉打击。此期间,共审结普通刑事犯罪案件
17428件。其中,盗窃案2 551件、伤害案988件、强奸案820件、杀人案333件。

  1955~1956年,在第二次镇反运动中,市法院依法审结普通刑事案件5 233件,其中盗窃
案889件、伤害案326件、强奸案283件、杀人案101件。

  1957~1958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城市中当前几类刑事案件审
判工作的指示》,依法严惩杀人、强奸、奸淫幼女、抢劫、盗窃、流氓、诈骗等严重破坏社会
秩序和国家建设的罪犯。此期间,共审结刑事犯罪案件7 219件,其中,盗窃案1 912件、伤害
案439件、强奸案425件、杀人案149件。

  1959~1966年,根据毛泽东主席提出的“捕人要少,杀人要少,管制也应比过去少”的政
策和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
的指示,集中力量依法审判凶杀、强奸、奸淫幼女、抢劫、故意伤害、重大盗窃、放火、投毒、
流氓、诈骗等现行刑事罪犯;对有一般破坏活动的地、富、反、坏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采劝
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方针,依靠群众力量,实行监督、斗争、教育和改造。8年共受理普
通刑事犯罪案件8 326件,判死刑1 12人,管制838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共审结普通刑事犯罪案件7 569件。

  1983年8月,市、区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
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程序的决定》,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
紧密配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1983~1985年,共审结普通刑事犯罪案件7 402件,
判处普通刑事罪犯8 870人。其中,判处死刑323人、死缓104人、无期徒刑165人、10年以上徒
刑841人、5年以上徒刑1 759人、不满5年徒刑3 6139人、拘役517人、缓刑648人、管制160人、
其它处理562人、免于处罚182人。

   1950~1985年审结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分类情况表单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