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事审判
第四节 民事审判
1946年5月,齐齐哈尔地方法院组建之初,由推事审理民事案件。1949年初,齐齐哈尔市
人民法院设民事审判庭,负责民事审判,直至1985年。
审判婚姻案件 齐齐哈尔解放之初,参照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颁布的《婚姻法规》,在
全市实施男女婚姻自由、废止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使一些受封建婚姻制度残酷迫害的
妇女,获得申诉离婚的自由。1948年,齐齐哈尔地方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时,对情断义绝,一
方被判处10年以上徒刑或失去夫妻生活意义、买卖包办婚姻、政治意志不同等申请离婚者,予
以判决。1946~1949年,共受理离婚案件774件,经调解和判决离婚的667件。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彻底废除“包办、强迫”
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此后,到法院申诉离婚案件显著增多。当年,市法院受理离婚案件2376
件,调解和判决离婚的2 002件。对抗拒《婚姻法》,杀死姘妇的赵连诚,依法判处死刑;对
违反《婚姻法》进行买卖婚姻的陶春生、王洁清分别判处4个月、3个月的有期徒刑,对媒人判
处拘役,并没收全部彩礼。1951年9月,市法院依据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
示》,会同有关部门对《婚姻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婚姻法》得到全市人民的拥护,婚姻
自由和男女平等得到基本保证。但封建思想和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在一部分群众和某些干部
中依然留有较深的影响。市法院及时对违反《婚姻法》的各种案件进行审理:对干涉婚姻自由,
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批评教育;对迫害、虐待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进行依法惩处。1953
年,市法院处理婚姻案件825件,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574件。1954~1957年,离婚案件中反
封建包办提起诉讼的相对减少,而草草结婚,草率离婚以及因喜新厌旧提出离婚的案件逐渐增
多,市、区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9 136件,其中调解和判决离婚6 648件。“大跃进”和人民公
社化期间,因“政治问题”引起离婚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判离的较多。
60年代,包办、买卖婚姻和自流人口中妇女重婚现象比较严重,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配偶
提出离婚案件增多。1963年7月,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审理婚姻案件的原则界限,对
于因严重自然灾害外流与他人结婚的一般不按重婚罪论处;对于因包办婚姻提出离婚的,支持
当事人的正当要求,调解或判决离婚;对于劳改犯和劳教人员配偶提出离婚案件,本着解除婚
姻自由和有利于改造罪犯的原则,在与劳改、劳教单位联系后,视具体情况慎重处理。1960~
1966年,市、区两级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9 804件,其中调解和判决离婚6 461件。
“文化大革命”初期,市、区法院先后实行军管。此期间,发生的婚姻纠纷未得到妥善处
理。1973年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工作,由民事庭受理婚姻案件。至1976年,共受理离婚
案件5 436件,其中调解和判决离婚3 977件。
1980年9月,国家颁布新《婚姻法》。1980~1985年,市、区两级法院根据新《婚姻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因包办买卖婚姻、第三
者介入等原因造成的11类离婚案件审理的原则规定,共受理离婚案件13529件,其中调解和判
决离婚9 502件,调解和好和判决不离的4 027件。
审判抚养、赡养、扶养案件 1946年,齐齐哈尔地方法院依据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政
策和解放区的《婚姻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审判抚养、赡养、扶养案件。至1949年,共调解、
判处此类案件8件。1950年5月后,依据《婚姻法》等规定,审判此类案件。1950~1966年,市、
区法院共调解、判处此类案件1 341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把阶级斗争引入婚姻家庭关系,使妇女、
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失去法律保障,抚养、赡养、扶养案件明显减少。1967~1976年,共处
理抚养、赡养、扶养案件360件。
“文化大革命”后,经过拨乱反正,法制建设得到加强。1977~1979年,市、区法院共调
解、判处抚养、赡养、扶养案件271件。1980年9月后,依据新《婚姻法》审理此类案件。至1985
年,共审理2 189件,其中抚养案件290件,赡养案件1 547件,扶养案件352件。
审判继承案件 从1946年齐齐哈尔解放至1949年,因财产继承提起诉讼的案件很少。此
期间,齐齐哈尔地方法院仅审理继承案件2件。新中国成立后,市人民法院根据《共同纲领》
中“关于国家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的规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审
理财产继承案件。1950~1957年,调解和判决继承案件170件。1958~1961年,在“大跃进”
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此期间,市、区法院审结继承案件26件。1962~
1965年,由于左倾的思想路线得以纠正,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得到保障,市、区法院共调解和
审判继承案件83件。
“文化大革命”中,1967~1972年,处理继承案件11件。1973~1976年,处理继承案件96
件。
“文化大革命”后,随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法律逐步完善,继承案件逐年上升,
港澳同胞的继承案件和涉外继承案件逐渐增多。1977~1979年,共依法调解和判决继承案件589
件。1980~1985年,共判决528件。
审判损害赔偿案件 1946~1953年,齐齐哈尔地方法院依据有关法规,调解和判决因斗
殴致伤、牲畜伤亡和损坏财物等损害赔偿案件516件。1954~1957年,按照《宪法》,市中级
法院共调解和判决损害赔偿案件872件。1958~1961年,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
损害赔偿案件得不到妥善处理。此期间,仅审理损害赔偿案件224件。之后,由于纠正了左倾
思想的影响,损害赔偿案件逐渐增多。至1966年,市、区法院依法调解和判决损害赔偿案件918
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损害赔偿案件大量增加,共审理损害赔偿案件1 538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拨乱反正,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但由于资产阶级自由
化的影响,一些青少年打架斗殴造成大量损害赔偿案件。1977~1985年,共调解和判决损害赔
偿案件7 51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