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经济审判
第五节 经济审判
齐齐哈尔解放后,地方法院依法审理一些债务纠纷等经济案件。1979年10月,市中级法院
设立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经济案件。
审判经济犯罪案件 1946年,齐齐哈尔地方法院成立之初,依据《齐齐哈尔市施政纲领》
中“严禁公务人员贪污、受贿,借机敲诈之行为”的有关规定,重点打击各级政权机关及公共
事业单位人员中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盗卖、窃取公有财物,敲诈勒索群众,侵吞征收募捐财
款,挪用公有财物供个人谋私等经济犯罪活动。至1949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496件,其中
贪污案件192件、盗窃公共财物案件165件、诈骗公共财物案件24件、投机倒把案件6件、制造
贩卖运输毒品案件104件、伪造票证案件1件、其它经济案件4件;依法判处经济犯罪分子694人,
其中,处死刑1人、15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
50年代初,市组成人民法庭,受理“三反”、“五反”案件。1952年8月,开展群众性的
禁绝鸦片烟毒及其它毒品的运动(即肃毒运动)。根据群众检举揭发,经过公安机关查证核实,
逮捕一批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同年,市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经济犯罪案件262
件,其中,贪污案件157件、行贿案件6件、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件17件、盗窃公共财物案件45
件;依法判处经济犯罪分子279人,其中死刑1人、无期徒刑1人、15年以上徒刑1人;“三反”
退财32.7亿元(东北流通券,下同),“五反”补税退财234.5亿元,并在肃毒运动的宣判会上
当众焚烧缴获的鸦片、吗啡以及全部吸毒、运毒工具。
1953~1955年,市人民法院处理破坏粮食政策案件21件、贪污案件712件、盗窃公共财物
案件1 577件、投机倒把案件39件。1954年,市人民法院建立经济建设保卫庭,专门审理破坏
工厂企业生产的各种经济犯罪案件。1956年3月,建立巡回经济法庭,深入乡、镇依法惩处贪
污、盗窃和诈骗公共财物的犯罪分子。
1960~196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城市五反和农村社教运动中揭
发出来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依照政策法律分别情况,予以判处”的规定,审结经济
犯罪案件212件,其中,贪污案件52件、盗窃公共财物案件80件、投机倒把案件33件,依法判
处经济罪犯279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4人、15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
“文化大革命”中,经济犯罪受案率大幅度下降。一些罪应惩处的经济犯罪分子因得不到
惩处而逍遥法外。1967~1976年,共受理贪污、行贿案件167件,判处经济罪犯528人。
1982~1985年,根据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严惩
经济犯罪。市、区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813件,其中,盗窃公共财物480件、诈骗公共
财务84件;依法判处经济犯罪分子1 098人,其中,判处死刑12人、死缓1人、无期徒刑15人、
15年以上有期徒刑16人。
审判经济纠纷案件 从齐齐哈尔解放到1949年,为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禁止高利贷盘
剥,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齐齐哈尔地方法院依据有关法规,开展对债务案件的审判,共审
理债务案件68件。
新中国建立初期,债务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1950~1955年,依据政务院发布的《新区农
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的规定,共受理债务纠纷案件1 571件。审理中,对不同时期的债务案
件分别处理: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欠富农的债务,
利息超过本金的,停利还本;利息超过本金二倍的,本利停付;付利不足本金一倍的,承认富
农的债务有效。农民相互之间的债务及其它一般借贷关系,均继续有效。解放后的一切借贷关
系(包括地主借贷在内),由双方议定的契约继续有效。1949年10月以后的借贷,利息由双方议
定,政府不加干涉。
1956~1957年,随着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债务纠
纷案件持续上升。农业合作化后的债务案件,以合作化前遗留下来的私人债务居多,也有少量
银行、信用社的贷款纠纷。对这类案件基本上采劝宽”和“了”的政策处理。债务人有偿还能
力的,按照双方契约履行;债务人偿还有困难的,采取调解说服办法,终止偿还,或部分偿还、
分期偿还。合作化前农民向银行、信用社贷款打井、买牲畜和农具,合作化时已作价入社,得
到补偿的,其贷款由社员分期偿还;未得到补偿的,由农业社代还。对私营企业公私合营后债
务案件的处理,主要依据1956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债务等
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进行处理。两年内,共调解和判决债务案件1178件。1958~1966年,
债务纠纷案件有所下降,市、区法院共调解和解决债务案件962件。
“文化大革命”中,审结债务案件146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各种形式的专业户和个体户大量涌现,商品
生产迅速发展,债务关系逐渐增多,债务纠纷案件逐年上升。1979~1985年,市、区两级法院
各年受理的债务案件分别是:50件、65件、86件、174件、253件、518件、683件。1980~1985
年,市、区两级法院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2 094件,审结1 988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4 940多
万元,其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 691件,占受案总数的80.8%。1985年,开始重视依法保护
本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预防经济纠纷案件发生,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市经委、市工商局对
北大仓酒厂、造纸厂、铝制品厂、汽车改装厂、纺织厂、齿轮厂、农机厂7个重点企业所签订
的376份经济合同进行检查,从中发现问题761处,即令其采取弥补措施,堵塞漏洞。同时,开
展经济法规宣传,市法院协同市经委举办中小型企业厂长、财务科长培训班,系统地讲解《经
济合同法》等法规,提高他们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有效地避免
经济纠纷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