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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审判监督

第六节 审判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1950年,市人民法院受理刑事审判监督案件2件,审结2件,其中改判1件。
1951~1952年,受理刑事审判监督案件20件,审结18件,均维持原判。

  1953年,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精神复查“错捕、错押、错判”案件,市人民法院与市
检察署、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处组成联合检查组,复查1949~1953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994
件。经复查,认定错判案件26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1件,普通刑事案件15件。1954~1960年,
共受理刑事审判监督案件404件。

   1954~1960年市法院受理刑事审判监督案件情况表
单位:件



1961年6月,市中级法院抽调专人组成刑事案件复查组,复查1958~1961年判处的普通刑
事案件。经复查认定,在4 052件案件中,在定罪量刑上存在问题的案件47件,占1.2%,其中,
冤案8件、错案11件、错定性质16件、量刑畸重7件、事实不清5件。对冤、错案均予平反纠正。
对错定性质、量刑畸重案件予以改判。1962年,受理刑事审判监督案件117件,审结93件,其
中,维持原判27件,改判45件。1963~1966年,受理刑事审判监督案件326件,审结219件,其
中,维持原判118件,改判86件,改判率39%。1967~1970年,受理1 040件,审结758件,其
中,维持原判335件,改判187件,改判率24.7%。

  1979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增设刑事审判二庭,专门审理刑事申诉案件。1980~1985年,
受理刑事审判监督案件4 340件,审结3 833件,结案率88.3%,其中维持原判1 880件,改判
1113件,撤诉38件,其它处理802件,改判率29%。




  纠正冤、假、错案 从1978年末开始,市、区法院依据第八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提出的
“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组织力量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反革命
案件进行普遍复查。至1979年11月,复查结束。“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反革命罪判刑的人员324
名,其中,属冤、假、错案予以平反纠正的231名;定性不当,判刑过重予以改判的30名,维
持原判的63名。判处普通刑事罪犯438名,其中,属无罪的21名,判刑过重改判的98名,维持
原判的319名。复查判处死刑的43名,维持原判的36名,上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的7名。
共平反各类案件涉及人员252名,改判128名,恢复工作166名,给予经济补助212名。被平反的
人在政治上恢复名誉,生活上得到妥善安排。对判刑前有正式工作的人,均按政策规定,恢复
原职原薪;对判刑前无业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1984年5月,市中级法院对1949~1983年所判处的2 249起反革命案件逐一进行复查。经调
查研究,查证核实确属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的冤、假案有29件,均依法撤销原判,按起义、
投诚人员对待,予以彻底平反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