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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司法行政

第五章 司法行政




  清康熙三十八年(1699),黑龙江将军移驻齐齐哈尔城后,将军衙门建监房,监禁将军管内
人犯。乾隆九年(1744),新建监房,监禁秋审重犯。光绪三十三年(1907),黑龙江省提法司职
掌全省及省城齐齐哈尔的民事、刑事案件,办理司法行政事务,并管理监狱。

  1913年9月,司法行政业务归黑龙江高等审判厅、高等检察厅办理。地方法院受当事人委
托,办理契约等法律文书,齐齐哈尔时有律师21人。1914年,建陆军监狱,专门关押军界犯人。
1923年11月,龙江律师公会管理律师事务。1929年,由黑龙江高等法院行使司法行政职权。

  沦陷时期,各级法、检机关均由日本人担任司法官,监督本级司法行政事务。同时,增设
看守所和监狱,对中共地下党员、反满抗日志士和爱国群众进行迫害和镇压。当时,3家律师
事务所也操纵在日本人手中,律师成为日本侵略者实行殖民统治的工具。

  齐齐哈尔解放后,齐齐哈尔地方人民法院接管了伪满地方法院和监狱,由法院进行司法行
政。1948年,监狱开办卷烟厂等劳动场所,组织犯人参加劳动,按照“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
方针改造罪犯。

  1950年,市法院废除了旧中国的律师制度。1954年,法院设公证室办理公证业务。1955年,
设法律顾问室,承担法律咨询、代书诉状及受被告人委托进行辩护工作。1959年,法律顾问处
和公证处撤销。这一时期,市公安局、市法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在基
层建立调解委员会,配合基层法院调解民事纠纷;对轻度犯罪人员进行劳动教养;利用监狱和
劳改工厂,对罪犯进行改造。1959~1961年,依法特赦595名罪犯。

  “文化大革命”初期,公、检、法机关实行军管,司法行政工作停止。1973年,法院恢复
工作,同时恢复司法行政。市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也相继恢复和建立。“文
化大革命”后,经拨乱反正,司法行政工作正常开展。1981年,组建齐齐哈尔市司法局。司法
局负责法制宣传、司法干部培训、人民调解、公证和律师事务以及劳动教养、罪犯改造等司法
行政工作。1981~1985年,法律顾问处共有2 000多人次担任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劳
教所对9 987名劳教对象进行劳动教养;看守所和监狱按照“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
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1985年,市区有调解委员会3 367个,调解员1.8万人,有效地调解各类
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