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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代、民国司法行政机关

第一节 清代、民国司法行政机关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五月,黑龙江省按察使改为提法司,隶属黑龙江省巡抚,秋桐豫任
提法司使。提法司内设总务、民事、刑事、典狱4科,职掌全省及省城齐齐哈尔的民事、刑事
案件,监督各级审判、检察厅,办理司法行政事务,并管理省内监狱。

  1913年1月,黑龙江省提法司改称司法筹备处,隶属黑龙江省民政长官公署,秋桐豫任处
长。9月,裁撤司法筹备处,司法行政业务归黑龙江高等审判、检察两厅办理,由行政长官监
督。1929年1月,根据国民政府《司法改组令》,司法行政由黑龙江高等法院行使,受省长监
督,并有自行干涉司法权利。

  沦陷时期,由伪满齐齐哈尔地方法院院长、地方检察院检察厅厅长监督本院、本厅及管内
区法院、区检察厅。各级法院、检察厅设有监督推事、监督检察官,监督本级的司法行政事务。
1942年,伪满齐齐哈尔地方法院下辖6个区法院和齐齐哈尔监狱。各级法、检机关均由日本人
担任司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