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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调解

第三节 人民调解




  1953年4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指示,齐齐哈尔市各区先后建23个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221名调解委员。1954年4月,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按照政务院颁布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对各区街道调解委员进行整顿,调解组织增加到27个,
调解委员增加到241人。1956年,调委会发展到206个。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深入发展,生产
经营纠纷增多,省司法厅发出以“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为重点,为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服务”
的指示。之后,齐齐哈尔先后在达呼店、榆树屯、虎尔虎拉3个区建立21个调解委员会。7月20
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调解工作会议,奖励41名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1958年,调解委员会与治保委员会合并,改称治保调处委员会。出现重治保,轻调解的倾
向,使大量民事纠纷得不到调解。1961年10月,根据市政法会议精神,治保会与调委会分设。
至年底,市区有调委会514个,调解委员2 185人。1963年,共有调委会588个,调解委员2 143
人。调委会调解各类民事纠纷832件,相当于基层法院同期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5倍。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调委会先后解体,人民调解工作无法开展。1973年10月,市
中级法院恢复工作,开始在农村和街道办事处及大中型工厂企业恢复调解组织。富拉尔基纺织
厂有职工3 800多人,其中女职工3 076人,曾一度出现婚姻家庭纠纷多的现象,影响生产和工
作。各车间、工段普遍建立调委会和调解小组后,使一些纠纷就地解决。至1976年,全厂共调
解各种纠纷201件,仅上交民事纠纷3件。该厂多次被评为盛市调解工作先进集体。齐齐哈尔车
辆工厂、和平机器厂、建华机械厂、华安机械厂等各国营大企业率先达到国家政法委提出的人
民调解工作组织、工作、报酬、领导“四落实”的要求。

  1977年9月,中共齐齐哈尔市委批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城乡人民公社和工企事业单
位建立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和设民政助理的请示报告》,明确要求城乡公社及较大工企单位建立
人民调解领导小组。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重新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使人民调解工作步入法制轨道。1981年1月,市司法局内设司法业务处,指导各区人民调解工
作。同年,在各区设司法行政机构;各农村公社和街道办事处由民政助理兼司法助理。1982年,
市区有调委会2 006个,调解员8 688人。齐齐哈尔车辆工厂人民调解办公室出席全国第二次人
民调解工作会议。1983年,市区有调委会2 842人,调解员10 215人。同年,市司法局司法业
务处改为人民调解工作处,各区建立司法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逐步配备司法助理员,形
成城乡三级调解组织网络。1984年,市区有调委会2 530个,调解员19 985人,共调处各类纠
纷15 921件,是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8.5倍。其中,调解轻微刑事案件500件,
防止非正常死亡43人。

  1985年,市区有22个乡(镇)和44个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司法助理26人,兼职司法助理40人。
市区共有调委会3 367个,调解员18794人。基本形成一个完整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至年底,
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民事纠纷19 904件,其中有关抚养纠纷908件、家庭纠纷3 781件、房屋
宅地纠纷1 783件、债务纠纷267件、生产经营纠纷513件、邻里纠纷2 132件、赔偿纠纷796件、
婚姻纠纷6 099件、继承纠纷517件、其它纠纷3 108件。调解成功17 453件,防止非正常死亡
76件、10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