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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律师事务

第五节 律师事务




  1950年12月,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的指
示》,对日伪时期残留讼棍予以取缔。1955年2月,市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指定2名
审判员兼做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11月,市法院内设法律顾问室。12月,改为齐齐哈尔
市法律顾问处,隶属法院院长领导,由韩庆江担任律师,承担法律咨询,代书诉状,受刑事被
告人委托进行辩护和完成其它法律文书。1956年5月,市法院一审以杀人罪判处曹某死刑,缓
期两年执行。法律顾问处律师受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律师通过阅卷、调查知情人,了解到
曹某在土改时曾参与过打死人的事实,但按照土改运动政策衡量属间接责任,情节轻微,构不
成犯罪。据此上诉到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重审,改判被告曹某无罪释放。同年9月,法院一
审以反革命罪判处陈某7年徒刑。律师受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通过阅卷调查,了解到陈某16
岁开始在德国私营企业当工人,后在德军坦克部队服役任小队长。1945年5月被苏联红军俘虏。
释放回国后,在齐齐哈尔机械厂当工人时,流露出一些对社会不满的情绪。调查后认定,陈某
在德军中担任小队长属一般历史问题,对社会有不满情绪属思想落后,均构不成犯罪。据此为
其辩护后,经法院重新审理,无罪释放。

  同年10月,改齐齐哈尔市法律顾问处为齐齐哈尔市第一法律顾问处,地址在龙沙区新开路,
编制6名,主任律师韩庆江。同时增设齐齐哈尔市第二法律顾问处,设在富拉尔基区通江街,
编制3名,主任律师王凤阳。

  1957年在反右派斗争中,由于左倾思想影响,视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替被告人说话”,
并认为立场有问题,一名律师被划为“右派”,一名律师被打成反革命,受到错误的批判。1959
年,第一、第二法律顾问处共有9名工作人员。4月,两个法律顾问处与公证处、接待室合署办
公。6月,法律顾问处撤销。

  1973年7月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重申“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为
其辩护”的规定。10月,恢复法律顾问处,地址在建华区中华西路9号,编制5名。1980年1月,
法律顾问处有律师5人,学习律师3人。同年,法律顾问处受刑事案被告人委托和法院指定担任
辩护人的有226人次。经律师辩护,无罪释放3人,免予起诉13人,改变定性16人,从轻处罚20
人。同时,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30人次,代写各种法律文书229件,开展法律
咨询2 000多人次。法律顾问处还先后聘请40名兼职辩护人或代理人。年末,有27人被正式聘
任为兼职律师,先后为82名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经过兼职律师的辩护,改变定性12人,免予起
诉4人,从轻处罚25人。其中有两个案例被选人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会议文件印发。

  1981年,市法院法律顾问处划归市司法局领导,编制10名。

  1981~1985年,法律顾问处共担任刑事案件辩护律师2 000人次,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240
人次,代写律师文书1 215件,法律咨询9 216件。

            1981~1985年法律顾问处律师工作情况表







1983年,按照《律师暂行条例》规定,法律顾问处3名律师接受企事业单位聘请,担任法
律顾问。全年为聘用单位办理经济合同法律文件11件(参予诉讼1件,促裁2件,调解8件),避
免经济损失88万余元。1984年,法律顾问处接受12户企事业单位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企
业草拟各种法律事务文书59件,审查经济合同421件,参与经济纠纷调解、促裁、诉讼34件,
挽回经济损失67万元。

  1985年,市律师事务所改为齐齐哈尔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同时增设第二律师事务所。12月,
市司法局增设公证律师管理处,指导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年末,第一、二律师事务所共有编制
41名,省司法厅授予律师资格41名,其中专职律师13名,特邀律师12名,兼职律师16名。两个
律师事务所有15名律师被48个企事业单位聘为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审查各类合同551件;受
企业委托,参予经济合同纠纷非诉讼事件69件,挽回经济损失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