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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公证业务

第六节 公证业务




  1953年3月,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设1名审判员和1名书记员,负责对公私间加工订货合同
开展公证业务。6月,法院设公证室,由院长直接领导。至8月,共受理粮米加工合同公证29件。

  1955年10月,市法院制定《征收公证费暂行办法》。11月,法院公证室改称齐齐哈尔市人
民法院公证处,编制3名,主任公证员由法院行政科副科长赫广林兼任。1956年10月,法院公
证处改称齐齐哈尔公证处,编制6名。12月,市公证处改为齐齐哈尔市第一公证处,编制9名。
同时,增设第二公证处,地址在富拉尔基区,编制3名,主任公证员王克文。第一、二公证处
全年办理国内房屋买卖和收养子女等公证3 500件,涉外日本孤儿和苏联侨民在中国时的出生、
婚姻、学历、亲属关系等方面的公证业务4 000件,公证收费4万元。1957年6月,齐齐哈尔市
第一、二公证处编制12名。1958年末,第一、二公证处的编制减至8名1959年5月,第一、二
公证处的机构暂留,人员合署办公,编制3名。6月,黑龙江省司法厅撤销,齐齐哈尔市第一、
二公证处随之撤销,公证业务由法院接待室1名接待员负责办理。此后的3年中,齐齐哈尔市公
证工作受到削弱。

  1962年7月,按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各级人民法院内恢复公证工作”的指示精神,
恢复齐齐哈尔市公证处,定编6名,副主任公证员王秀荣。当年,办理国内订货、买卖契约、
继承、赠与、遗嘱、委托、证明亲属关系、更名改姓、收养子女等公证业务1 564件,公证收
费11 098元。1963~1965年,除由法院公证部门兼办一些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文书外,国内
公证业务停止。

  “文化大革命”初,把开展公证工作斥为“修正主义制度”,办理证明遗产继承权是“扩
大资产阶级法权”,办理涉外公证是“为里通外国开绿灯”,公证业务被迫停止。1973年10月
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后,恢复齐齐哈尔市公证处,地址在建华区中华西路9号,暂定编制3名,
由市法院民事庭庭长顾龙福兼任主任公证员,公证员和助理公证员2名,开始时仅办理涉外公
证业务。1980年12月,增加公证员2名,始办国内公证业务。年内办国内公证业务94件,涉外
公证业务33件,公证收费2 014元。1981年2月,市公证处划归市司法局领导,地址迁至龙沙区
源地街1号,编制5名;公证员4人,赵福志任副主任公证员。全年办理国内公证业务216件,涉
外公证业务32件,公证收费2 104元。

  1982年,市公证处办理国内公证业务188件,办理涉外公证业务56件,公证收费7 104元。
1983年,以办理国内经济合同为重点,办理承包、借贷、协议书、委托书、劳务、购销、加工
等经济合同公证业务875件,办理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公证业务356件,涉及日本、美国、联邦
德国等国家的公证业务61件,公证收费9 972元。1984年,办理国内经济合同等方面公证业务
650件,公民权利义务方面公证业务377件,涉外公证业务61件,公证收费10 593元。

  1985年1月,地、市合并后齐齐哈尔市司法局内设公证律师管理处,管理和指导市公证处
及11个县公证处的公证业务。市公证处年办理国内经济合同公证业务3 110,公民权利义务方
面公证业务252件,涉外公证业务214件,公证收费39 9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