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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劳动教养

第七节 劳动教养



 

  劳教机构、场所 1958年3月,中共齐齐哈尔市委责成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劳动教养处的筹备和管理工作。7月,在市郊大民屯火车站东,建齐齐哈尔市
公安局劳动教养处,配备副队长2人,管教干部20多人。同时,建砖厂、机械厂、生产服务队
等劳动教养场所。

  1979年10月,市公安局强制劳动教养大队改为劳动教养工作处,配备处长1人,内设秘书
科、审批科、管理科、生产科、财务科。1980年12月,双合强制劳动大队改为双合劳动教养大
队,配备大队长、教导员各1人,管教干警46人。同年,成立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
理委员会,副市长马士民任主任。同时决定,劳动教养审批由市公安局劳教处承办,经劳动教
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时将建材局下属的富拉尔基砖瓦厂划归市公安局,建齐齐哈尔市劳动教
养支队,设支队长、政委各1人,配备管教干部228人。1981年2月,市劳动教养支队改为齐齐
哈尔富拉尔基劳动教养管理所。同时,双合劳动教养大队改为双合劳动教养管理所,设所长、
教导员各1人,配备管教干部30人。

  1983年8月,根据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对劳改劳教工作的管理若干规定》
要求,市公安局劳动教养工作处划归市司法局,富拉尔基劳动教养管理所和双合劳动教养管理
所,同时移交市司法局领导。劳动教养审批工作仍由市公安局负责。1985年,富拉尔基劳动教
养管理所设所长、政委各1人,有管教干部305人。双合劳动教养管理所设所长、教导员各1人,
有管教干部64人。

  劳教对象 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的劳动教养对象是:有违
法和轻度犯罪,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959年12月,全市批准劳动教养365人。1960年
12月,全市批准劳动教养达1 050人。1961年4月始,市公安局对劳教人员进行复查、清理。至
1962年1月,共复查清理451人,其中属冤案的6人,错案的3人,有错误不够教养的296人。原
办案单位对9人的冤、错案均给予平反和纠正。

  1979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对劳动教养对象又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有盗窃、诈骗、赌博、聚众斗殴、行凶伤人,抢劫他人少量财物,私
自制造、使用各种枪支,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不
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到处流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违反劳动纪律,
破坏生产秩序或有违法犯罪活动,经教育不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大法不犯,小法常犯,
不服从领导,不参加集体生产,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屡教不改的;借上访之名,经常无理取闹,
严重妨碍公务、殴打工作人员的;已够成犯罪,但不满16岁,不够刑法处罚的。1982年,省公
安厅下发[1982]2号文件规定,不满16周岁青少年不予教养,可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无管教
能力的可送工读学校;非劳动教养不可的,须经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

  1983年8月,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斗争中,齐齐哈尔市试行对已批劳
动教养人员实行“缓送”就地帮教的做法,得到单位、家长、街道“三满意”。1985年1月,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批准劳动教养缓送几个问题的通知》,明确“缓送”条件:有轻微违法犯
罪,合乎教养条件,认罪服法,有悔改决心,群众意见不大,放在社会和单位有帮教条件者;
虽构成犯罪,不够法定责任年龄,群众意见不大,有帮教能力者。“缓送”对象必须是教养期
为1年的,并在1年内可以改造好的。对其中表现突出和立功的,可提前撤销教养;表现恶劣的
可以延长教养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劳教人员教育管理 1958年,劳动教养部门建立初期,沿用监狱改造工作的管理模式,
制定了劳教人员劳动、学习、生活、通信、接见等各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守则,用来规范和约束
劳教人员的言论和行动。对劳教人员采取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强制教育改
造并帮助他们树立爱国、守法和劳动光荣的观念,学习劳动生产技术,养成爱劳动的习惯,使
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要求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遵守纪律,服从管教,努力学习政
治、文化和技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不准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不准互相传授作案手段,不
准酗酒、赌博、盗窃、打架斗殴,不准消极怠工,抗拒劳动。1958~1966年,主要是组织劳教
人员学习时事政策,了解国内、国际形势,以及个别谈话,集体参观,请市政协、共青团、妇
联各级领导到教养所看望和邀请社会知名人士作报告等方法提高劳教人员的思想认识,引导他
们弃旧图新,并根据劳教人员的文化程度,改造时间的不同,因人施教。同时,组织劳教人员
出劳务和开荒种菜,进行副业生产。1959年,市财政拨款29万元,建一座2 064平方米的砖窑,
作为劳教人员生产劳动的场所,当年生产红砖1 640万块,盈利23万元;种植蔬菜57垧,产菜
53万斤;并开展养猪、养鸡及其它副食品生产,达到自给自足。

  “文化大革命”中,主要是组织劳教人员“斗私、批修”,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同时,参加生产劳动。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对劳教人员主要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法制常识教育和社
会主义道德教育,开展“五讲四美”活动。把思想教育同日常生活表现、劳动实践结合起来,
使劳教人员分清对与错、是与非、美与丑、善与恶、文明与野蛮、英雄与亡命徒、革命友谊与
哥们义气的界限,约束不轨,矫正恶习。1982年,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
办法》的规定,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教育、挽救、改造”、“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
的方针,实施“教育、挽救、感化”政策,在改造过程中,允许劳教人员对管理、教育、生产、
生活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反映情况以及申诉自己的问题,控告违法乱纪行为。劳教人员通信
不受检查,会见家属不准监听,在指定范围内有行动自由,节假日就地休息。同年,富拉尔基
劳教所、双合劳教所相继成立教育科(股)、教研室,配备专职教师,并在劳教人员中选拔文化
程度较高,表现好的兼文化教员。教学教材除用教育部门出版的语文、数学、历史课本外,还
结合劳教所的实际,自编教材。授课时间,平均每天学习3小时,并建立复习、作业、学习、
考试、升降级制度。




  1983年,各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要求制定《劳动教养人员文明礼貌行动规范》、《劳动教
养人员“五要十不准”守则》、《所外就医暂行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奖惩的几项具体规定》、
《劳教人员积极分子评选条件和办法》、《劳教伙房和食堂卫生制度》等。劳教人员工资待遇,
保留公职的由原单位发给;开除公职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劳教管理场所每月发给生活费26~30
元,作为伙食、被服、鞋帽、生活用品费用。对进行高温、繁重体力劳动的劳教人员每月发给
生活补助费50元。同年,富拉尔基劳教所砖瓦厂生产红砖4 500万块。双合劳教所以农业和养
殖业为主,蔬菜和蛋禽部分投入市场,年创收8万元。

  至1984年末,富拉尔基劳教所办10个扫盲班、10个高小班,参加学习人数达80%以上,扫
除文盲340人。1985年,各劳教所实行改造、生产双承包责任制,为社会创造了一定的财富。

  劳教人员就业安置 1958年,劳动教养队建立初期,不负责劳教人员解教后的安置工作。
1961年后,对劳教人员解教后就业安置有了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职工,保留公职的由原单位
安置;已被开除公职和家在农村的,尽可能在农村安置;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由劳动部门
设法安置;自愿留场就业的,由劳教单位选留一部分就地安置,其中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
同社会同工同酬。1958~1962年,留场就业的劳教人员共386名。

  “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劳教人员安置工作。

  1980年后,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原来有工作单位的回原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回户口
所在地进行就业登记,待安置;家在农村的,回乡参加劳动。1982年11月,双合、富拉尔基劳
动教养管理所对1981~1982两年中81名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情况进行调查。就业安置情况是:
原来有工作单位的34人,解教后均回原单位工作;没有工作的47人,解教后安置18人,占38%;
仍待业的29人。

   1958~1962年齐齐哈尔市区劳动教养情况表
单位:人



1981~1985年齐齐哈尔市区劳动教养情况表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