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募兵制
第二节 募兵制
募兵制,是民国时期以雇佣的方式招募兵员补充部队的一种兵役制度。应募者视当兵为职
业,较长时期在军队中服役。民国建立初期,齐齐哈尔开始实行募兵制。
募兵视规模分为大募和小募。应募的一般条件是17~38岁,身高1.60米以上,身体健壮无
疾病,粗通文字,无犯法行为的男性。应募时,应募者必须找保立约,以防入伍后逃跑。如一
旦发生逃跑,保人要赔偿军队的一切损失。应募者服役期满后,如军队和本人双方同意,还可
续约。
1916年9月,黑龙江陆军第一师委派上尉参谋赵时铎、步兵二旅少将副官刘升在齐齐哈尔
招募骑兵68名。1923年10月,东三省特别警察管理总处巡警教练所委派所长纪锡铭、王骧路,
警务处巡察员金隆寿在齐齐哈尔招募学警100名。
募兵制在齐齐哈尔一直延用至194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