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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义务兵役制

第四节 义务兵役制





  义务兵役制,是公民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在一定年龄内必须承担一定期限的军事义务制
度,包括在军队中服现役和在军队以外服预备役。

  1940年,伪满洲国公布《国兵法》,改募兵制为义务制。《国兵法》规定年满19岁的男青
年,有义务在军队中服役三年。民国时期齐齐哈尔市征义务兵情况无考。

  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改志愿兵制为义务兵役制。9月,齐齐
哈尔市开始征集首批义务兵。此后,除特殊情况外,每年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征集义务兵。从
1957年起,在高级中学学生中招收选调飞行学员、滑翔学员。至1985年,共为部队输送飞行学
员148名、滑翔学员96名。

  1984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新的《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此后,部队中一些超期服役的专业技术兵,根据本人志愿转为志
愿兵,延长服役年限。同时,又以预备役军人为基础,现役军人为骨干,组建若干预备役部队。

    齐齐哈尔市征集义务兵情况择年统计表
  单位:人



   齐齐哈尔市招收选调飞行、滑翔学员择年统计表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