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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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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志必有据。此次新修县志,广征有关档案馆、图书馆馆藏,档案图书,同时兼搜辑口
碑资料。

  二、记事原则上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设治起下限至1985年。对县内历史沿革则适当
向前追溯。

  三、为适应新志书内容的需要,打破了旧志的体例,全志立概述、大事记、建置、自然地
理、农业、工业、交通邮电、商业、工商物价、财税金融、城乡建设、党派群团、政权政协、
政法、民政、劳动人事、军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人物、附录,共25篇,
111章,283节,约85万字。

  四、《概述》本着纵括历史,横陈现状,阐明本县在全地区、全省乃至全国中的地位及自
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习俗等方面特点的原则编写,使之成为全书之纲。

  五、《大事记》是社会主义新方志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以时为经,是志书的纵贯穿线。依
照“大事突出,要事不漏,新事不丢”的原则进行记录。

  六、各专业志不追求“小而全”,侧重于突出专业特点和地方特点。一些交叉的内容,按
事业归类,有的用详此略彼的互见方法表述。

  七、《人物志》以在本县历史上有过重大影响或有过卓越贡献的已故人物为主。其中含有
革命先烈、英雄模范、能工巧匠及社会贤达等。在编写时,按“生不立传”的原则,对有特殊
贡献的生人则撰写人物表,或入有关章节。

  八、记入本志“领导人更迭”内容的,职务在县团级以上者入列。包括县委、县人大,县
政府、县政协的正副职;武装部、公检法、监委的正职。解放前各时代的职官记载,亦照此原
则入志。

  九、志中所载艺文,取省以上报刊发表或省以上展览的文艺作品、学术论文,含书法、绘
画、照片等并记书名和作者。

  十、《附录》载有旧志简介和内容概述、地方文献辑存目录、旧志诗文选辑、杂记及县志
编修始末。

  十一、历史纪年。用当时通用的习惯称谓书写,后面括号内注明公元纪年。如清光绪三十
二年(1906年)。1945年本县解放后,使用公元纪年,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十二、志书中用字以文字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简化汉字总表》为准。引用古籍原文及用作
姓氏时,用繁体字。标点符号,按1971年修订重排的《新华字典》附载的《常用标点符号用法
简表》标点。

  十三、志书中的语言,除引用原文外,一律使用语体文。力求语言严谨、朴实、简洁、流
畅,不滥用古词语,不用半文半白的语言。

  十四、志书的行文,均按黑龙江省地方志行文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