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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收入

第十篇 财税 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收入




  

  清末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设治初建时期,由于荒田初辟,人烟稀少,自然经济发展迟
缓,财源尚浅,当时县政权经费开支,一靠省协款,二靠征收地捐维持,故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始对本县熟、荒地开征地捐。熟地每垧征捐两吊,荒地每垧征捐30文。据光绪三十四年(1908
年)地方财政收入,包括省协款、地捐、诉讼、官业等4项,价银收入总额达39 095两,其中:
地捐收入为37.1%,在征收措施上,建立乡约、派催捐司事,随收随交。宣统元年(1909年),
巡警所成立,附设正副总董专负其责,但由于征收制度不严,舞弊甚多,入不抵出,在查田整
顿税源中,由于调查不实,负担不平,入不抵出,更为严重。宣统三年(1911年)创设统捐筹款
处,继续进行查田整顿,同时新开征了商捐,规定商号每卖一吊钱,征商捐5文,从而改变了
入不抵出的状况,仅商捐年收入达江钱76 800元。

  民国元年(1912年),县统捐总局奉命成立,由议员担任总理、协理。为了解决国家和地方
两级经费开支,按省税捐章程规定,划分了国家和地方捐税征收范围。

  国家征收范围:民国元年(1912年)国家开始征收的有田赋:包括地租、三费、百三经征费
3种。民国2年至民国3年国家又开征契税、印花税、山本税、酒捐、验契费 5种。

  地方征收范围:民国2年至民国3年有粮捐、炭捐、枪捐、车捐、保卫团费5种。民国4年至
民国7年开征了教育捐、桥捐、选举捐、自治捐、妓捐、学田租6种。原征的荒地桥捐、枪捐、
荒地捐于民国六、七两年被取消。民国10年至民国14年相继增加了学捐、警捐、实业费3项。
民国18年将原保卫团费改为山林游击队费。所增加的捐税,主要是随着1日政权经费不断扩大
逐年增加。

  民国4年(19t5年)总收入银元84 550元、银6 950两、江钱1 156 500吊、铜元32 000元。

  民国8年县地方收入为224 193元。其中垧捐161 046元,杂捐63 150元。

  民国13年县地方收入为263 606元,其中垧捐228 517元,其他田赋附加捐35 085元。

民国18年县实际总收入为502 543元。

  伪满时期,日本侵略者为实现殖民统治,强化财政征收机构,伪大同元年(1932年)设立了
财政局,强制征收捐税。开始沿用民国时期旧税制,不久苛捐杂税逐年增加。大同元年属于旧
家指令开征的捐税有地租、三费、经征费、山林游击队费、省立二中学费、自治费、街基收入、
罚款收入等8种。属于县级征收的有垧捐、粮捐、营业捐、车牌捐、屠宰捐、其它捐等6种。到
康德元年(1934年),县扩征有民缺垧捐、汽车捐、马车捐、妓捐、炭捐、学田租等6种。康德3
年(1936年)又新开征房捐、鱼捐、木捐、不动产捐、观览捐、许可捐、户别捐7种。康德4年在
城乡居民中开征狗牌捐(每只征3角)。伪政权在4年间苛捐杂税竟达27种之多。上层强征捐税,
而基层则乱摊杂费,街村政权则巧立名目,以户、以地、以人强行摊派门户费、地费、房费、
保甲费,杂费。税捐项目逐年增多,捐税征收额逐年扩大。大同元年,征收额为98 110元(伪
国币)。大同2年(1933年)上升到185 082元,比上年提高88.6%。康德元年增加到237 934元,
为大同元年的2.4倍。

  拜泉县解放后,1948年正是财政困难时期,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按月核定按日支付。自
1949年起至1983年止,县财政收入与国家税收收入统一计划,纳入预算。县财政收入分企业利
润、工商税、农业税和其它收入4部分。从此,实行国家与地方各种留成或分成,以及后期的
分段包干等,致使我县财政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长。1953年为147.2万元,1958年财政收
入增到580.7万元,1960年,经济上出现了严重的比例失调,本县立即贯彻了中央“调整、巩
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纠正了“两高”(高指标、高征购)、“三风”(共产风、浮夸
风、瞎指挥风)等“左”的错误,经济形势逐步好转。到1966年财政收入达到1 199.7万元。19
67年至1968年,由于有以前的经济基础,财政收入无多大下降,直到1969年财政收入较1966年
下降15.34%。到1977年,粉碎“四人帮”后,财政收入又逐年上升,1985年财政收入1 798.6
万元,达到了历史较好水平。

   财政收入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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