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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田赋

第四节 田赋


 

  

  民国元年,全县额征地13万垧,每垧征租江钱660文,共征租钱8 580万吊。

  民国2年,因江钱毛荒,改征银款,每垧征银1钱9分8厘,全县额征地18万垧,共征银35 6
40两。

  民国3年,省新规定,改按地质好坏分等宅租,征收大洋,每元折征7钱2分。拜泉县一律
按中等地,每垧征地租大洋3角5分,分省界地、蒙界地分配比例不变。是年全县实征地23万垧,
实征银元80 500元。

  民国7年,县署为了加速土地升科,增加地租、地捐收入,拟定一项土地开发奖惩办法;
凡每百垧毛荒,垦成熟地达十成者,按七扣交租,否则不予折扣,从而加速了土地开发进变。

  民国11年(1922年)至民国14年(1925年),由于天灾、匪患、垦荒户受损严重,施行地租减
半征收,每垧征租1角7分5厘,蒙界地、省劈6分3厘6毫5丝,蒙劈1角1分1厘3毫5丝。

  民国15年至17年,又恢复按中等地每垧征租3角5分,盛蒙分配比例如前。

  民国18年至20年,省通令过去按中等地每垧征租3角5分改为5角,租率提高34%,租税附
加之三费和百三经征费仍不变,一直到“九·一八”事变。

  附:民国时期田赋变动表

   民国时期田赋变动情况表




  伪满洲国时期,日本侵略者为了加紧对劳动人民的殖民统治,沿用旧中国的税则,提高租
率,无限度地加重农民的负担。大同2年每垧地征租5角,比民国17年提高13.38%,征期改为
每年12月1日起至翌年6月末止,逾期照章加罚。同时还将过去的山林游击队费、自治费、教育
捐等项地方收入,划为国家收入,上缴省库,造成地方乱行摊派,杂捐横飞。

   伪大同2年每垧土地负担表




  1945年11月拜泉县解放后,彻底废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切苛捐杂税。改田赋为农业税
(公粮)。正确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针。解放初期,为支援解放战争,拜泉农民积极
送交公粮,1946年平均垧交公粮90斤,共向同家交公粮2070万斤,1947年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
实行耕者有其田,农民踊跃地送交公粮,1947年至1948年,平均垧交公粮143斤,两年共交公
粮6579万斤。在公粮征收过程中,实行了依章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负担政策。1952
年冬,通过查田定产,当年计税土地面积为3688665亩,向目家送交公粮1O755.4万斤,占当年
总产量53836.2万斤的19.98%,给全县农业税征收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矗1957年实行农业合作化
后,公粮任务变一家一户送交为生产队集体交纳。从此,农业税进入一个新阶段。1958年3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形式公布农业税征收条例,实行了地区差别,一定五年不变的常产计算,
按比例征收。1959年贯彻“六十条”以后,为正确贯彻合理负担的政策,农业税由19%降至14%。
对种植其它作物,则按照或参照粮食作物的单产计算。并从1959年开始由征收粮食改为“以粮
顶交,以款计算”的办法征收代金。1959年至1985年平均每年农业税收入为549.6万元,占县
平均每年财政收入的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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