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第一节 税种税率 清末时期,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拜泉设治始,由于税源稀少,无专门征收机构。到宣
统二年(19 10年),海伦税捐征收局于拜泉境内创建大泡子镇、三道镇两个征收分卡,开始国
税税目有:牲畜税、豆饼税、山货皮张税、木税4种。
民国2年(1913年)成立拜泉税捐征收局后,开征一种税,4个税目。但由于农商日茂,税源
日增,开征固税税种日益增多,民国6年(1917年)到民国7年(1918年)统汁,增加到2种税,34
个税目,其中货物税有油税、豆饼税、麻税,烟税、外省木植税、山分税、木炭税、山货皮张
税、粮税、鱼税、碱税、牲畜税、吉猪(白条猪)税、猪羊印税、粉条税、白酒税、销场税、白
面税、屠宰税、申定税、卤硝税、出境牛肉税,百货捐、百货七厘捐、出境粮货捐、鱼捐、木
炭材税、本省木植税、牲畜捐、山本捐。
杂捐杂税有斗秤课、车捐、红利捐、牙帖税。
民国15年至民国19年,由于军政两费扩大,新征的税捐项目19种,其中有商业牌照税,粮
食销场税、当帖税和盐捐、山货皮张捐、碱捐、旅店捐、戏捐、脚行捐、货床捐、门头捐、澡
塘捐、茶馆捐、营业捐、木营捐、密捐、饭馆捐、摆床捐、白条猪捐。全县开征国税(捐)目,
先后达50多种。
民国时期税目、税率表
伪满时期,日本侵略者为了推行殖民主义政策,在拜泉操纵税收工具,采劝杀鸡取蛋”的
方法,建立了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大肆收刮民财。加之灾害连年,农田荒芜,粮价低落,负
担沉重,人民处于水深火热和饥寒交迫之中。
伪大同元年(1932年)至康德元年(1904年),基本上沿袭了民国时期的税制,伪政权在制宅
32种税目中,拜泉占有31种。其中包括粮石税、渔税、山货皮张税、木植税、靛碱税、麻税、
石税、油税、发硝税、鸡蛋税、赞业税、牙帖税、当帖税、豆饼税、斗秤课、当课、当业红利
税、钱业红利税、木炭税、牲畜税、渔业税、屠宰税、公卖税、正税、烟牌税、酒牌税、印花
税、白条猪税、出境牛肉税、猪羊肠税、油榨税,最高税率21.8%,最低税率0.2%。
伪康德2年(1935年)伪政权通过“税捐整理”,重新划分国税和地方税的界限,并制定
“国内税”15种,50类(不含地方税两种9类),拜泉税捐局实行的国税有10种,30类。
伪康德3年(1936年)至康德7年(1940年)又增加了特许登录税、艺匠登录税、取引税、不动
产登录税、地税、草烟特税、财业财团登录税、家屋税等8种新税。
伪康德8年(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伪为增加关内日军作战补给,除在经济上实
行全面统治外,还在财政上做预算追加,实行战时增税。颁发了特别卖钱税、勤劳所得税、事
业所得税、油脂税、游兴饮食税、出产粮石税、通行税、资本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等9种新税。
伪满时期国税税目税率表
1945年本县解放后,1946年6月1日成立拜泉县税务局,开始执行全省统一开征的产销税、
出入境税、出入口税、行商税、牲畜交易税,牲畜屠宰税。
1948年1月,东北局公布了新税法,全县实行的税种有货物税、特产税、营业税、所得税、
牲畜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同时将烟酒专卖事业划归税务局兼管。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防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
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发展及国家建设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停止省和
东北地区制定的暂行税收系列,实行全国统一税制,为不断完善全国统一税制,促进同民经济
发展,平衡财政收支,较为妥善完整地进行了重要改革。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细则》,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种共14种。
本县使用的:行8种,即货物税、工商税(包括营业税,听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临对商业税)、
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利息所得税、交易税(包括牲畜交易税)。
从此废除了各地区颁发的私收条例,统一了全国税制,先后公布了各种税法,在全国各地
执行。
1953年实行了“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方法,其内容一是试行商品流通税,二是简化货
物税;三是修正了工商业税;四是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五是把棉纱统销和
棉花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修正税制后,除农业税外,全国有12种税,本县开
征9种。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
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
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国内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和集
体经济占了绝对优势。为使税收适应这一新情况,本县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了在基本上保持原
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对工商业税制进行了改革,其改革内容:一是合并简化了税
种,将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停
征文化娱乐税;二是将工商税中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三是简化了纳税
办法,对中间产品特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再征税,四是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税率进
行了个别调整;五是在减免税方面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税。
1962年开征了集市交易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经过改革后的税种有11种。本县使用7种。即
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
税。
1973年,改革工商业税收制度,施行工商税。
这次税制改革,基本上在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税率,改革不合理的
规定,使税制适应当时革命和生产发展的需要。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合并税种,把工商统一
税及其附加,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成一种新税——工商税;二
是简化税目税率,把产品税率改为归类计税办法,税目由原来的108个,简化为44个;三是改
革征免不合理的规定;废除了繁琐的征税办法,取消了对中间产品的征税;四是对工商税率做
了必要的调整,降低了支农产品税率,一般由5%降为3%。改革后的税种,本县开征的有5种,
即工商税、工商所得税、个人屠宰税、私人房产税、临时经营税。停征的3种,即牲畜交易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
1985年,开始实行利改税制度。
附:建国后工商各税变动情况表
建国后工商各税变动情况表 (一)
建国后工商各税变动情况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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