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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管理

第二节 税收管理


 
  
  

  建国后,全县纳税工商业户有1 200多户(包括国营企业和合作企业在内)。

1950年征管工作除对国营企业、合作企业施行自计自缴,按期检查外,在税收上实行按行
业划分专责管理,各税统管,建立帐票制度,维护国家税收。在征收方法上,采取查帐,民主
评议,定期定额征收,从而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应收尽收。

  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大多数私营企业由私有制变为公有制,税管按经济性
质,分工管理,实行征前辅导,征后检查,对纳税企业,建立纳税鉴定制度。对个体小商贩,
建立购物登记制度,实行定期定额或代扣代缴。

  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政策放宽以后,国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纳税户不断增
加。由1974年168户到1985年增至2 506户,使税源发生了很大变化。需增加征管力量,以保证
税款及时、足额收齐。

  对农村各税,以税务所为单位实行定人划区,各税统管,按期检查外,对税源分散的边远
地区采取了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方法,责成基础较好的村实行代征(只限牲畜交易税及屠宰税),
对代征人员付给征收税款3%至5%的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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