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三节 税款征收
民国时期,由于税源日趋增多,而征税额也有扩大。据民国6年(1917年)全县征税总额为
114794元(大洋)。民国7年征税总额为196 348元(大洋),比民国6年增加了71%。
1945年11月拜泉解放后,税收工作是在国民经济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开辟税源,组织收
入,作到了应收尽收,基本上完成了各个历史时期税收任务。
1949年,完成国家税收收入9.9万元,占县财政总收入的15.68%。
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头一年,全年税收收入增加到20.0万元,占县财政总收入的13.
79%。
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农业获得丰收,税源发生了变化,完成国家税收105.5万元,
较195 3年增加85.2万元,占县财政总收入的18.2%。
1963年,经过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国民经济得到迅速恢复
和发展,税源增加,完成国家税收596.4万元,较1958军增加490.9万元,占县财政总收入的59.2%。
1967年至1976年,十年“文化大革命”,共完成国家税收8 390.8万元,平均每年收入额
为809.08万元,占县财政平均每年总收入的67.72%。
1977年至1985年,由于贯彻执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使经济税源发生了
巨大的变化,国家税收大幅度增长,1985年各项税收收入达1 656.8万元,是历史上收入最多
的年份,是1949年税收收入9.9万元的167.3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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