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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金银收兑

第五节 金银收兑




  

  拜泉县的金银收兑工作,主要是根据党在各时期的收兑政策,实行国家银行统一收兑、配
售和管理工作。本县的金银收兑工作是从1948年11月开始办理的,直到1985年末37年间,黄金、
白银总收兑量为7 790 555克,金额432 867.79元,其中黄金收兑量13 127克,金额113 011.3
元;白银收兑量7777428克,金额319856.49元。1948年至1949年黄金收兑量349克,金额937.51
元;白银收兑量90953克,金额1736.83元。1950年至1952年黄金收兑量1 254克,金额4931元;
白银收兑量128630克,金额3 989元。1953年至1957年黄金收兑量379克,金额1860元;白银收
兑量63497克,金额1900元。1958年至1962年黄金收兑量1411克。金额7075元;白银收兑量688193
克,金额20645.82元。1963年至1965年,黄金收兑量815克,金额4075元,白银收兑量364889克,
金额10946.69元。1966年至1976年,黄金收兑量1371克,金额6860元;白银收兑量485351克,
金额14 530.66元。1977年至1979年黄金收兑量1 905克,金额14695元;白银收兑量1910588克,
金额57 317.67元。1980年至1983年末,黄金收兑量4 045 327克,金额128 789.46元。1973年
5月份,黄金每克3.04元,白银由每克0.04元调到0.10元。1980年3月份,黄金价格由原来每克
3.04元调到每克13元,白银由原来每克0.10元调到0.20元。几经上调,使银行收兑金银业务量
逐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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