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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保险事业

第七节 保险事业




  

  1950年10月,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拜泉支公司。全国第一次保险会议确定了“保障国
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改进人民福利”的方针。本县保险公司代省公司办理
保险业务。开始主要是以自愿原则,在火灾保险和国营工商企业以及私营工商业的财产中进行
保险。到1951年开展了财产强制保险业务。1957’年在县城的公私合营、手工业生产社,基本
办理了承保手续,职工、居民占59.3%开展了保险业务,同时保险工作下伸到农村,以牲畜保
险为主,为办好农业社财产保险业务,当时全县有80%的农业社承保牲畜33 801头,占应保险
头数的64%。

   几个年度保险业务收支统计表




  从1950年到1958年,由于城乡普遍开展了保险业务,9年间保险费收入总额达到1 117 111
元,经济赔偿费318 138元,占总收入的28.5%。9年间拜泉县保险事业有了很大发展,积极配
合公安部门,加强防火,减少火灾损失,帮助农村改进牲畜管理,减少死亡以及做好受灾赔偿
工作,促进生产持续发展,保证群众生活安全,给国家积累建设资金等各个方面,均起到了职
极推动作用。1958年末,奉令停办了保险业务,长达23年之久。

  1981年秋,为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大力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奉省指示,恢复了中
国保险公司拜泉县分公司的专业机构。开办了企财保险、机动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三种业务。
1985年,承保财产总额14 558.6万元,收保费678 111元,处理各种经济补偿案109起,支付赔
款314 078元。从而保障了受灾企业持续生产和受灾群众生活安全,促进国家收支平衡,充分
发挥了保险事业的经济补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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