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民用建筑
第五节 民用建筑
解放初期城内共有民房13 949间,306 838平方米,其中私人民用房6 728间,148 016平
方米,接收敌伪房产722间,15 844平方米,没收官僚资本家房产6 499间,142978平方米。
解放后,镇内工厂、企业、机关、学校逐年扩大与增多,房屋呈现不足的现象。房管部门
由于本着“以租养房”的方针,对倾、斜、闪裂、缺养失修的房屋进行了维修和翻修,改善了
居民居住条件。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积极投资进行了新建与维修民房和居民自建房屋,
保证了城镇居民对住房的需要。
1949年到1958年,国家投资16.8万元,修建工厂、企事业、学校。同时修建了民用住房
79 700平方米。1960年后,城镇人口不断增加。为了解决住房紧张局面,采取了国家、单位投
资,居民个人集资,实行房产统筹建筑居民住宅。到1965年修建了住宅162474平方米,其中砖
瓦结构29 373平方米,一面青42 101平方米,土草房91 000平方米。
为使城镇建房布局规整,防止工业区、居民建筑区的混乱,坚持建房要穿脊拉线,朝向一
致,划定建房标准,使居住房屋逐步向砖瓦化发展。县城建处按照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
实行建房审批制度进行建设。1982年制定了《城镇总体规划》,坚持机关、单位和居民按规定
建设的标准,使县城房屋建设按着土地利用标准,进行开发建设,1985年末城镇新建住宅达到
336521平方米,其中:楼房1848平方米,砖瓦房109424平方米,一面青(包括贴砖房)215000平
方米,土草房10 24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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