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六节 房地产管理

第六节 房地产管理




  

  一、接管敌伪公房与没收汉奸房屋

  拜泉县人民政府于1948年9月27日颁发布告,决定清理和审查确定城镇的房屋权。同时,
成立了拜泉县房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当时的县长张世军担任,副主任由刘三源
(县委委员)和许静亭(财政科科长)担任。委员由7人组成,并抽调具体工作人员对敌伪公产房
屋进行了清理、登记。共接管敌伪公产房屋1206间,其中183间变为居民住宅,其余的1023间
拨给机关、企业、医疗、卫生、学校等单位使用。

  1948年对城镇汉奸的房产进行了没收,当时共没收汉奸房屋66户,1 245.5间,其中门市
房234间,住宅房1 020.5间。没收逃跑地主房屋662.5间,其中门市房135间,民房527.5间,
共计没收汉奸、地主房屋108户,1 908间。

  二、私有房屋普查登记

  为了确保人民房地产的合法权利,加强对房地产的管理,以利城市建设。县政府根据1951
年7月6 日东北人民政府民政部颁发《东北地区城市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于1953年3
月成立了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组长由韩殿臣(房产处副主任)担任,组员14人。对私有房
地产进行了审查登记。审查登记的方法是:由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工作组深入各街、组进行摸底
调查,逐户审查登记,凡是证件合乎发放房地产执照的,产权人要持户口证明及其它足以证明
申请人身分之证件,由产权人或正式委托之代理人向县人民政府房产部门申请登记,逾期不中
请登记的房地产,经人民政府催促仍不进行登记的,其房地产暂时由人民政府代管。所登记的
房地产凡是在公告期满而无异议者,即确定产权,并办理契税手续,正式发给房地产执照,新
执照发放时,旧有证件全部收回房产管理所,存档备查。

  三、私有出租房屋改造(赎买)

  拜泉县的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据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书记处第二办
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必须在对资本主义的
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对城市私人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精神进行的。

  改造的原则:凡是房主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的起点,除自住以外,多余3至5间、100
平方米左右(空闲阁置在内)的要进行改造(不论成价),改造的房屋由国家统一管理,并按照房
屋的质量评议定价,从改造之日起,按定价的百分之五厘给房主付息。本县共改造私人房屋234
户,1 773间,作价总额276 687.2元,每年付息13 834.35元(1966年9月停息),共10年零7个
月,总付息146 413元。

  在出租房产改造期间,对于应没收的敌伪房产和应改造的典当的房屋,根据黑龙江识关于
对私营房产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第13条“对典当的房屋,在典当期,其房产应视为房
主所有,如属于作价定息统一管理的房屋,应从典当日起按原租金标准计租,到房租够典当费
止。典主照章缴租,政府按规定再开始给房主付息”的精神,对李忠政典出去的50间房屋由于
典当期未满,对承典人典当房屋的间数,根据计租标准,从典价中应折抵,直到典当费抵完为
止。变承典人为租主逐月缴纳房屋租金,房屋仍作为改造处理。典期满后,按着房屋改造政策
付给原主定息。

  四、出售房产处管理的旧房

  为改造居民的居住条件,解决住房紧张的局面,根据1980年4月13日国务院姚依林副总理
在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不但新房可以卖,老房也可以卖,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
分期付款”的精神,县房产管理处于1981年到1983年末共卖给居民住宅2 780间,收回卖房款
687 607.71元。

  五、私建公助建设居民住房

  为了加快城镇住宅建设,根据1981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组织城镇职工居民
建设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和姚依林副总理1980年4月13日
在全国基本建设会议上的讲话,“建设住宅可以公私合营,可以民建公助”的精神,于1981年
由财政拨款,实现了私建公助,具体标准是:全砖瓦结构每间补助400元,一面青补助250元
(补助最多不能超过两间),补助对象是县直机关各单位。手续是个人申请,单位评议,上报房
产部门,房产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补助户数,经县政府批准共补助34户,
22959元。

同时各单位根据经济情况,按着县统一规定标准,亦实行了私建公助的办法,对职工建房
实行了补助。

  六、房产管理

  在住房管理上认真贯彻了“以租养房,以修为主”的方针,本着“管、修、收”相结合的
原则,对城镇房屋的管理采取了三种方式;房产直管的房屋由房产部门管、修、收;房产拔给
机共事业单位的房屋,由使用单位负责,房产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单位自有房屋或职工住宅由
单位负责管、修、收;并组织教育群众建立住房爱房公约,管好房屋。

  租金收缴采取了单位代扣,银行托收,收租员深入到户收的办法。

  为了加强房屋管理,凡是买卖房屋要经房产部门议价,从1949年到1975年只议价,不收议
价费,从1976年到1983年实行议价收费,按卖房总额的3%收卖主的议价费,买主要上6%的房
契税,房屋经过买卖后,要凭议价费收据、房契税收据、旧房照和白契到房产部门换取新的房
屋执照,旧房照由房产收回。不允许私人高价出卖房屋,一定要按房产部门议价进行交易,如
发现高价出售,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新房照,并予以罚款处理。

  新房换照要凭审批土地部门的用地批准书,房屋建成后,经土地审批员验收,验收合格后,
由审批员在批准书上签字,并盖有审批土地部门的公章,房产部门方能发给正式执照,未经土
地审批员验收,房产部门不发给新的房屋执照。

  附:拜泉镇居民住宅照片




页码>=314-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