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
第二节 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
环境保护事业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国家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
环境保护定为一项基本国策。制定了“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
拜泉县同全国各地一样,对环保这一工作认识逐步加深,县委、县政府对环保事业的领导
逐年加强,在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
从1979年至1985年,县委、县政府先后召开5次全县性大型会议,传达贯彻了上级文件,
总结本县的环保工作经验教训,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部署了环境保护的防治任务。
为了准确贯彻上级规定,1982年拜泉县人民政府以拜政发190号文件转发了《网务院关于
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
法的通知》。
在人们对环境工作还不够了解和重视的情况下,为了进一步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树立起消
除污染、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于1980年3月铅印了800本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宣
传提纲,同时还拟定了拜环字[80]1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好环境保护宣传活动的几点意见》。
1983年成立了环境监测站。1983年春天开始购置近90种,价值1.3万元的监测仪器,对烟
尘、噪声、废渣等能够初步进行测试。县站对暂不能化验的污水等项目,取样送到齐市总站代
测化验。这些监测数据为征收排污费以资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拜泉县根据省政府[80]246号和[82]171号和国务院[82]21号文件规定,对所有排污单位征
收了排污费,仅燃煤一项,全县就征收烟尘排污费367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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