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 政权 政协 第一章 政权第一节 旧(伪)政权 一、清朝县衙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成立拜泉设治局,设治员1人。董理其事;下设荒务科、会计科,行
政科。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改设治局为县。设知县1人,总理全县一切重大事宜;下设总务员、
承审员、庶务员。县衙署内设荒务科、会计科、行政科。此机构直至民国元年(1912年)。
二、中华民国县公署、县政府
中华民国元年11月26日开始,县衙署改称县行政公署,知县改为知事,县公署内设承审员、
管狱员,外置警察总局(民国2年改为警务公所,所长由县知事兼任)、统捐处、劝学所。
民国17年(1928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知事改称县长,县政府内设总务科、会计科,外
置公安局、财政局、实业局、教育局,直至民国20年(1931年)。
三、伪满洲国县政权
伪大同元年(1932年)3月,改县政府为县公署,县长仍称县长。县公署内设1科4局:总务
科、内务局、警务局、财务局、教育局同署办公。县长1人,总理全县政务,参事官(即副县长,
由日本人担任)1人,副参事官2人,协助县长办理县政。
大同2年(1933年)8月,将民国4年9月定的拜泉一等县改为甲等县。
伪康德5年(1938年)参事官改为副县长。县长、副县长下设总务、行政(含教育股)、财务、
实业、警务5个科。
康德8年,将实业科改为产业科,并新增经济科。
康德10年,增加了地政科。
康德11年,由行政科中又分设出1个动员科,1个教育科,至此,县长、副县长下设总务、
行政、动员、教育、财务、产业,经济、地政,警务9个科。直至康德12年(1945年)拜泉县解
放。
1945年10月以前旧(伪)政权各时期知县、知事、县长更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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