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国代议机构
第二章 民国代议机构
清朝宣统三年(1911年)末,民国元年(1912年)初,本县曾设城议董会.后来,又设乡议董
会。民国2年因款绌停止。
民国元年9月成立县议会,迨至民国2年12月,奉令取消。
宣统三年末,民国元年初,曾办自治研究所1处,此所毕业的学生负责办理拜泉境内的自
治事宜。
民国20年(1931年),曾以县长和各科、局长组成县议会,县长为主席,凡一县的财政预决
算及公债的发行、公产的处理、公共事业的经营管理等事项,均由议会审议。同时,设有县参
议会、山选民选举出的议员组成。其职权为议决本县的财政预算、公债的募集、单行章程的发
布,及其他兴革事项。县长如有违法的行为,请求政府查核处理。
页码>=354-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