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解放前公安机构
第十四篇 公安司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解放前公安机构
一、清朝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拜泉设治局由三道镇迁至大泡子(今拜泉镇)并改称县。同年,
设立县警务所。
城乡5个区,每区设警务分所。各分所有巡兵20名。所需经费由各区负担。
二、中华民国
民国元年(1912年)警务所改为警察事务所。
民国2年4月,警察事务所改为警察公所,所长由县知事兼任。民国3年8月20日,警察公所
又改为警察事务所。内置总务(财务)、司法、行政、卫生4个科;外设县城和三道镇警察事务
所。并在各镇、乡设警察分区。民国3年(1914年)县城警察事务所有警务长1人,职员5人,雇
员3人,长警夫役15人;三道镇警察事务所有警务长1人,职员2人,雇员2人,长警夫役13人。
下设各镇、乡警察分区。有县城、三道镇、兴隆镇、东乡、两乡、南乡、北乡7个警察分区。
每个分区各有区长1人,区员1人,巡记员1人。7个警察分区共有长警夫役230人。
民同6年6月,警察事务所改为警察所,所长仍由县知事兼任(至同年9月县知事不再兼任)。
下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4个股。警察所下设5个警察区,辖15个分所,第一区驻县城内西
三道街,辖6个分所,即东、南、西、北门和东南便门、东北便门6个所;第二区驻县城东南
三道街,辖利字二甲五井和时泉镇2个分所;第三区驻中笋镇,辖唐揽头屯(今新生乡)和富强
镇2个分所;第四区驻长春镇,辖长春镇、莽乃镇2个分所;第五区驻乾丰镇,辖乾丰镇、乾元
镇、宁泉镇3个分所,当时全县共有马长警36人,步长警249人,官长56人,共667人。
民同18年(1929年)2月,奉省指令,改警察所为公安局。至民国19年(1930)年,公安局内
置督察长和总务、行政、司法3个股;外设县城、三道镇、中兴镇、孙家烧锅、乾丰镇5个分局
和5个分所,16个派出所。
清末、民国时期历任警察局(警务所、警察事务所、警察所、公安局)局长名单如下: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 李昆来 民国9年4月 丁作辰
宣统元年(1909年) 刘相廷 民国10年8月 魏铁华
民国元年(1912年) 彭禹门 民国13年6月 杨恩凯
民国2年 王峻德 民国15年3月 李维权
民国2年4月 张祖溶 民国18年2月 吴德权
民国3年1月 石瑞麟 民国18年8月 李宗臣
民国4年6月 熊同璋 民国19年1月 唐宝令
民国6年6月 洪恩福 民国20年5月 刘镜涛
民国6年9月 韩振源 民国20年7月 孙寿仁
民国8年4月赵文明
三、伪满洲国
伪大同元年(1932年)2月前,仍称公安局。同年8月,改公安局为警务局。局内置警务、保
安、司法3个股。各股置股长,警务股设科员3人,雇员4人,保安股设科员1人,雇员2人;司
法股设科员1人,雇员1人。局外设城区、三道镇、中兴镇、长春镇、乾丰镇5个警察署。
大同2年(1933年)1月至康德元年(1934年)8月,当时的人员编制:局长1人,督察长1人,
股长3人,科员5人,督察员2人,翻译1人,卫生队长1人,中队长6人,小队长40人,分队长42
人,署长5人,署员6人,分所员13人,卫生员1人,雇员7人,一等警73人,二等警85人,三等
警357人,卫生夫8人,夫役38人,共668人。当时的机构是:局内置警务、保安、司法3个股和
督察长、翻译、夫役;局外设城区、三道镇、中兴镇、长春镇、乾丰镇5个警察署和骑警3个中
队、步警两个中队和卫生队。伪康德3年(1936年)将5个警察中队和卫生队撤销,重新成立一个
巡逻班,并开始招考学警,成立警察训练所。康德5年(1938年)改警务局为警务科,科长王者
栋,副科长由日本人担任,朝鲜人白川南七担任翻译,科内置警务、保安、经济保安、警防、
特务5个股,科外设城区、三道镇、中兴镇、长春镇、乾丰镇5个警察署和一个警察队、1个警
察学校。至康德8年(1941年)警务科人员编制:警正14人,警佐39人,警尉56人,警尉补79人,
警长59人,警士72人,日本人27人,朝鲜人4人,共350人。此机构直至康德12年(1945年)伪满
洲国垮台,拜泉解放。
伪满洲国时期拜泉警务局(科)历任局(科)长名单如下:
大同元年2月 罗 惠 康德元年8月 卓尔位
大同元年8月 纪席珍 康德4年 江永恩
大同2年1月 曲占云 康德5年 王者栋
康德8年 邹立容 康德12年 郭殿辅
康德9年 芦德新 康德12年10月 王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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