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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公安

第二节 人民公安






1945年11月16日,拜泉县人民政府成立,18日建立县公安局,1948年,将原看守所改为黑
龙江省第四监狱。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年改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70年改军事管制小组为保卫
部。1973年,改人民保卫部为公安局。其主要业务有治安管理、户籍管理、消防管理。重大活
动有反动党团登记、取缔会道门、镇压反革命等。

  一、治安管理

  公安机关实行治安行政管理的职能机构是治安科。任务是:认真贯彻“党委领导,依靠群
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搞好城乡安全防范工作。建立
健全各项安全防卫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卫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和有关法规及时调查处理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和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维护好社会治安和公共场所的秩序,搞好特种行业和集市贸易市场的控制
。加强同治安灾害事故的斗争,严格对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和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物品的
管理,搞好交通秩序维护,保障社会安全。

  二、户籍管理

  公安机关对户口行政管理的职能机构是户政科。其任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
记条例》规定,对户口登记管理。统计人口数字,提供人口资料。加强对城乡派出所的业务指
导,搞好户口管理,严密掌握和控制重点人口动向,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分析社会情况,
准确掌握社情变化。加强对治安保卫委员会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在“四防”工作及同各种犯罪
斗争中的作用。

  三、消防管理

  公安机关进行防火工作的职能机构是消防监督科,任务是:认真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的消防工作方针,经常进行安全防火宣传教育,依靠和发动群众搞好安全防火工作。按照《消
防监督条例》和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规定,监督检查城乡各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审查各项建
筑设计和生产经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设施,消除火险隐患,堵塞各种漏洞,总结经验,吸取
教训,推动安全防火工作的开展。依照《黑龙江省消防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
调查火灾事故,处理火灾现场,追查肇事人员和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协助重点防火单位组建义
务消防组织,协助培训灭火技术,指导灭火战斗。执行防火的专业队伍是消防中队(现役制部
队)。其任务是;随时保持戒备状态,一旦发现火警,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投入灭火战斗,确
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负责指导基层专业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培训。

  四、镇压反革命

  镇压反革命运动,是1951年根据中央“双十”指示和第二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为
了打击帝国主义阴谋破坏和彻底消灭蒋介石残余匪帮,为了保证土地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
行,为了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取得的胜利”而进行的一次政治运动,在运动中,采取了大规模
的群众运动方式,狠狠打击了浮在面上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
的头子。从而保卫了人民翻身解放的胜利果实,巩固了人民民主政权,为顺利实现过渡时期的
总路线,奠定了良好基础。

拜泉县1951年8月8日至9月26日,开始镇反学习。参加学习的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工厂
企业28个单位,948人,其中党员244名,团员200名。在镇反运动中训练报告员,宣传员2532人,
全县受教育人数达118 486人。

  1952年12月,镇反工作结束,全县逮捕土匪4名,恶霸11名,特务3名,反动党团骨干分子
30名,反动会道门头子13名,共61名。根据他们的罪恶程度,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和劳动管制。另有未捕管制的15名。从拜泉县捕回原地处理的18名。在镇反运动中,还掌
握敌人各类线索2 918件,待查分子531人,刑事犯罪分子2317人。从此,土匪绝迹,恶霸铲除,
特务和反动党团分子被严厉镇压,反动会道门被瓦解。

  在镇反中,群众自动交出大小枪13支,子弹1 980发,小炮弹10枚,炸弹5枚,手榴弹1枚,
雷管3个。

  附:拜泉监狱

  拜泉监狱建于民国10年(1921年)。当时,拜泉监狱为“黑龙江省第三监狱”(总监),管辖:
克山、北安、黑河、明水4个分监狱。

  总监内设:办公室、值班看守休息室、教悔室、炊事室、接见室、犯人浴池。监狱分男监
房、女监房。每个监房能容5至6人。监房还分已决、未决和独居监房。另设两个暗监房,用来
作惩罚在押犯所用。还有停尸场、绞刑架、狱内西北角还设有刑场,此外还有缝纫厂。

  伪满洲国时拜泉总监狱机构设置是:总监狱长1人、副长1人(日本人)。副长主宰总监狱一
切大权。下设7个科:文书科、会计科、需用科、医务科、作业科、教悔科、戒护科。当时有
科长10人(其中日本人2人),主任看守9人(日本人1人),看守33人。

  伪满康德5年(1938年)4月1日,因地方检查厅和地方法院迁到克山,伪满司法部行刑司决
定拜泉总监迁到克山县。克山县分监狱改为总监狱,拜泉监狱改为分监狱。拜泉分监狱内设分
监长1人、副长1人(日本人)、看守长1人。分监虽不设科,但总监7个科的任务均设专人负责。
上述7个方面的业务由看守长统管。在管理人犯上设专人负责。拜泉分监狱,只能羁押一般刑
事罪犯,重大的政治犯都要押送克山总监狱。总监和分监长、副长和各科看守长以及日本主任
看守人员,都由司法部行刑司任用、调转和撤换。中因人的主任看守、看守由分监长报请总监
批准提升或任用。看守缺员时由总监采用后派往分监,行刑司对监狱长、分监长、看守长的撤
换和调转主要根据总监和分监的副长(日本人)的意见决定。直至1945年10月本县解放。

  1946年至1950年,看守所归县司法处(后改人民法院)领导,内设所长、管教员。

  1951年看守所改为黑龙江省第四监狱,由省司法厅直接领导,内设典狱长、戒护员。

  1952年改为拜泉监狱,由省公安厅领导。1953年又撤销拜泉监狱。同县公安局拘留所合并
为拜泉县公安局看守所,至1985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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