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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解放前检察机构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解放前检察机构



  

  一、中华民国

  民国2年(1913)5月,拜泉审检厅成立,内分民、刑两类,由县知事行使检察权,省派帮审
员1人。民案出帮审员审理,刑事案县知事莅庭陈述意见。

  民国18年(1929年)6月,拜泉地方法院成立,内没检察处。是年7月29日,省派黎培元任拜
泉地方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

  民国20年(1931年),单独成立拜泉地方检察厅。设首席检察长、检察长、检察员、主任书
记长、书记长、候补书记长。首席检察长黎培元。

  二、伪满洲国

  大同2年(1933年)6月27日,拜泉地方检察厅检察长张正仁。康德5年(1938年)4月1日,拜
泉区检察厅隶属于克山地方检察厅所辖。检察长由县长兼任。康德7年(1940年)检察官王宏吉。
康德9年,检察官孙绍卿。康德11年,检察官宋元敏直至康德12年(1945年)9月。

  1939年至1945年9月,日本侵略者为了加强其统治,在拜泉检察厅内设检察官。下设庶务
课、记录课、执行课、保管课商公役课等。在此期间,检察厅的实际权力先后由日本人士井、
高柳、小松源3人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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