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检察 1950年,设立了拜泉县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由公安局长兼任。业务是:检查公安、司法所
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处理是否得当,对各种案件是否久押不问,县、区、村干部有无乱捕、乱打、
乱押的违法行为发生,检查是否有破坏经济建设、破坏工农业生产、偷盗牲畜等犯法行为以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有无贪污、浪费、失职等行为的发生。
1955年,拜泉县人民检察署改为拜泉县人民检察院(院内配备检察长1入,副检察长2人,
检察员4人,助检员2人,书记员3人),本着与公安、司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开
展了检察工作,对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措施是否合法进行了监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了监督;对贪污等行为的犯罪活动开展了自行侦察;对刑事案件进
行侦察、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对侦察机关活动是否合法实行了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是否合法,实行了监督。对刑事案件的判决、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了监
督。
1955年至1958年,检察院除了完成了大量的审查起诉和审查批捕案件以外,还办理了贪污、
渎职等自侦案件。
1959年,公、检、法三机关合并为政法部(后改为政法局)。检察院隶属于政法局下设的检
察科。科内设正、副科长各1人,科员5人,助检员1人,书记员2人,只负责刑事案件的批捕起
诉。
1961年,县政法局撤销,公、检、法三机关各为独立单位,1961年至1966年,检察院主要
业务仍是实行四个监督,具体负责批捕起诉和自侦案件。
1967年10月,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公、检、法三机关被砸烂,一度失去职能作用。
1978年,根据全国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
织法》的规定,于1978年10月,重新组建了拜泉县人民检察院。1950年至1985年末,人民检察
院历任检察长名单如下:
1950年 张翼龙 1959年(合为政法局) 宋文
1951年 崔玉山 1966年至1967年10月 姜甲臣 宋文
1952年8月 方再英 1978年 梁波(副检察长)
1953年5月 刘殿忱 1978年 齐永成(副检察长)
1955年6月 陈文友(副检察长) 1980年至1985年末 梁波
1956年陈文友
附:1950至1967年起诉案件统计表
1979至1985年起诉案件统计表
1979至1985年批捕统计表
1980至1985年受理经济案件统计表
1950—1967年起诉案件统计表
注:1959和1960两年,检察院没有单独设立。
1 979—1985年起诉案件统计表
1 979—1 985年批捕统计表
注:1985年积存1件1人。
1 980—1 985年受理经济案件统计表
注:1983年经济案件中,包括责任事故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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