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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解放前法院

第三章 法院

第一节 解放前法院




  

  一、清朝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设治初。司法行政由知县1人掌管,对缉捕、狱囚等司法行政部分
有承审员、刑股司书、捕盗营哨、仵作(法院)、民状及衙役等人分别负责。

  二、中华民国

  民国元年(1912年)11月26日接省令,由民国元年末开始,县公署改为县行政公署,知县改
为知事,县公署内设承审员、管狱员。

  民国2年,省令,省设高等审检厅,道设地方审检厅,县设审检所。以县知事兼领检察职
务。民案由帮审员审理,刑事案县知事莅庭随时陈述意见。判决各案帮审员自由主裁,县署不
过问。是年5月,拜泉成立审检厅,省派帮审员1员,该员下属有书记员、雇员,并改怍作为检
验吏,改民状为承发吏,还有司法巡警10名。

  民国3年7月,奉省令,裁撤帮审员,县公署成立司法科,设承审员,一切案件仍由县知事
审理,变帮审员为承审员,由县知事呈请任用。民刑案件由承审员审讯,受县知事指挥,县知
事仍有检察权,如案结不服、陈述控告可经由县转送第二审衙门。

  直至民国17年(1928年),县公署改为县政府,知事改为县长。民国18年3月25日,县长段
耀先电请在拜泉设立地方法院。同日,省高等法院指令拜泉筹建地方法院。是年6月1日,拜泉
地方法院成立,内设院长、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书记官长、检察吏各1名,推事2名,书记官、
录事各5名。院长郭毓珍。是年,8月6日,奉省高等法院训令,拜泉、嫩江、克山、明水、依
安、德都6县的初级管辖案件暂归拜泉地方法院。11月21日,又奉省高等法院训令,将前划为
拜泉地方法院初级案件第二审辖区的嫩江拨划为龙江法院管辖,通北、龙镇2县划为拜泉法院
管辖。

  民国20年(1931年),拜泉地方法院设刑、民各一庭(两庭长均由院长兼),内设书记室和文
书、刑事、民事、统计、会计5个科。院长仍为郭毓珍。拜泉地方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检察
官、主任书记官、候补书记官、书记官、检察员,首席检察官黎培元。当时的人员编制有院长
1人,首席检察官1人,推事1人,候补推事2人,补候检察官1人,书记官长1人,主任书记官1
人,书记官1人,候补书记官2人,学习书记官2人,录事4人,庭丁杂役6人,承发吏2人,法警
长1人,法警4人。

  附:民国17年、18年几个月民事、刑事诉讼案件表4份

民国17年(1928年)10至12月民事诉讼案件表




民国17年(1928年)10至12月刑事诉讼案件表




民国18年(1929年)1至5月份民事案件表




民国18年(1929年)1至5月份刑事案件表




三、伪满洲国

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仍为拜泉地方法院。

  康德3年(1936年)7月1日,拜泉地方法院管辖7个兼理司法县公署。

  康德5年(1938年)4月1日,拜泉地方法院改为拜泉区法院,隶属克山地方法院领导。拜泉
区法院设审判官1人,监督审判官1人,书记官若干人。

  1936至1938年,拜泉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如下表:

(伪满)拜泉县地方法院




1938年至1945年伪拜泉区法院组织机构如下:




伪满时期历任院长如下。

  1932年(大同元年)郭毓珍

  1933年(大同2年)孙承赞

  1935年(康德2年)章宪赋(当时称推事)

  康德6年至12年(1939至1945年)拜泉区法院审判官成员如下:

1939年至1940年 所英举任监督审判官

1941至1943年 叶宗远任监督审判官

1941至1943年 赵心任审判官

1940至194 1年 日本人士井

1942至1943年 日本人高柳

1943至1944年 日本人小松原

1944至1945年 于秉瑞任审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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