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院第一节 解放前法院 一、清朝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设治初。司法行政由知县1人掌管,对缉捕、狱囚等司法行政部分
有承审员、刑股司书、捕盗营哨、仵作(法院)、民状及衙役等人分别负责。
二、中华民国
民国元年(1912年)11月26日接省令,由民国元年末开始,县公署改为县行政公署,知县改
为知事,县公署内设承审员、管狱员。
民国2年,省令,省设高等审检厅,道设地方审检厅,县设审检所。以县知事兼领检察职
务。民案由帮审员审理,刑事案县知事莅庭随时陈述意见。判决各案帮审员自由主裁,县署不
过问。是年5月,拜泉成立审检厅,省派帮审员1员,该员下属有书记员、雇员,并改怍作为检
验吏,改民状为承发吏,还有司法巡警10名。
民国3年7月,奉省令,裁撤帮审员,县公署成立司法科,设承审员,一切案件仍由县知事
审理,变帮审员为承审员,由县知事呈请任用。民刑案件由承审员审讯,受县知事指挥,县知
事仍有检察权,如案结不服、陈述控告可经由县转送第二审衙门。
直至民国17年(1928年),县公署改为县政府,知事改为县长。民国18年3月25日,县长段
耀先电请在拜泉设立地方法院。同日,省高等法院指令拜泉筹建地方法院。是年6月1日,拜泉
地方法院成立,内设院长、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书记官长、检察吏各1名,推事2名,书记官、
录事各5名。院长郭毓珍。是年,8月6日,奉省高等法院训令,拜泉、嫩江、克山、明水、依
安、德都6县的初级管辖案件暂归拜泉地方法院。11月21日,又奉省高等法院训令,将前划为
拜泉地方法院初级案件第二审辖区的嫩江拨划为龙江法院管辖,通北、龙镇2县划为拜泉法院
管辖。
民国20年(1931年),拜泉地方法院设刑、民各一庭(两庭长均由院长兼),内设书记室和文
书、刑事、民事、统计、会计5个科。院长仍为郭毓珍。拜泉地方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检察
官、主任书记官、候补书记官、书记官、检察员,首席检察官黎培元。当时的人员编制有院长
1人,首席检察官1人,推事1人,候补推事2人,补候检察官1人,书记官长1人,主任书记官1
人,书记官1人,候补书记官2人,学习书记官2人,录事4人,庭丁杂役6人,承发吏2人,法警
长1人,法警4人。
附:民国17年、18年几个月民事、刑事诉讼案件表4份
民国17年(1928年)10至12月民事诉讼案件表
民国17年(1928年)10至12月刑事诉讼案件表
民国18年(1929年)1至5月份民事案件表
民国18年(1929年)1至5月份刑事案件表
三、伪满洲国
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仍为拜泉地方法院。
康德3年(1936年)7月1日,拜泉地方法院管辖7个兼理司法县公署。
康德5年(1938年)4月1日,拜泉地方法院改为拜泉区法院,隶属克山地方法院领导。拜泉
区法院设审判官1人,监督审判官1人,书记官若干人。
1936至1938年,拜泉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如下表:
(伪满)拜泉县地方法院
1938年至1945年伪拜泉区法院组织机构如下:
伪满时期历任院长如下。
1932年(大同元年)郭毓珍
1933年(大同2年)孙承赞
1935年(康德2年)章宪赋(当时称推事)
康德6年至12年(1939至1945年)拜泉区法院审判官成员如下:
1939年至1940年 所英举任监督审判官
1941至1943年 叶宗远任监督审判官
1941至1943年 赵心任审判官
1940至194 1年 日本人士井
1942至1943年 日本人高柳
1943至1944年 日本人小松原
1944至1945年 于秉瑞任审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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