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法院 1945年11月拜泉县人民政府成立。1946年初设立司法处,当时有两人办理司法业务。同年
10月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发的《司法组织暂行条例》规定,将司法处改为司法科,配备科员
3人。
1948年11月27日,按东北行政委员会9月6日令,将司法科改为人民法院,设院长1人,审
判员3人,书记员2人,院长由县长兼任。
1951年,根据国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进一步调整了县人
民法院的组织机构和业务范围。
1954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依照有关规定在人
民法院增设了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配备正副院长2人,秘书1人,审判员4人,助审员2人,
书记员6人,科员2人,法警2人。同年11月,实行了陪审、合议、公开、回避等制度,从而使
人民法院工作进一步走向正规化。
1970年至1973年3月,公、检、法三机关合并,成立了人民保卫部,下设审判组。
1973年3月8日,恢复了人民法院,下设刑事、民事两个审判庭和办公室、接待室。
1978年,在兴农、富强、长春3个公社成立了人民法庭,每个庭配备3人,1982年撤回。
1981年,县人民法院又增设了经济审判庭。
1985年,县人民法院机构设置有刑事、民事、经济3个审判庭和办公室、接待室。其中院长
1人,副院长2人,正副庭长5人,审判员17人(含助审员),书记员18人,科员3人,法警1人。
附: 1946至1985年历任人民法院院长名单
1946—1985年历任人民法院院长名单
人民法院的刑、民审判和经济市削及落实政策情况如下:
一、刑事审判
依照宪法的规定,同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各个时期的方针、政
策和图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令。在审判工作中,建立了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层层负
责制,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惩办与宽
大相结合”的政策,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始终把打击重
点指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流氓集团、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审结了一
批刑事案件,惩办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二、民事审判
在民事审判工作上,县人民法院继续发扬了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坚持走群众路线和
着重调解、就地办案的方针。自1979年以来,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实行分片负责,深入群众,
巡回审理和调解。就地办案,既便利了群众诉讼,也有利于及时查明纠纷事实真相,使大量的
民事纠纷及时得到了处理。1983年,民事审判庭被省高级法院评定为全省司法战线先进单位。
三、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工作,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进一步实行开放政策的实
施,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各种经济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从有利于发展
社会主义生产出发,根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法利益的原则,在查清事实,核实证据,
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要采取协商的办法调查解决,只对不宜于调解或调解不成的采取依法
判决的方法,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比如:1981
年8月7日,江苏省太兴县刁铺太平劳保厂与本县大众公社物资供应站签定了130包毡袜(15600
双)的购销合同。因正卖毡袜的季节毡袜没到货(差62包毡袜没履行合同),使毡袜脱销。所差
的62包毡袜到货后,卖毡袜的季节已过,毡袜滞销。因此双方发生了纠纷。经过调解由供货
单位太平劳保厂帮助推销28包,由本县大众物资供应站自行推销34包。从而,使6 106元的贷
款如数付给了供货单位。双方都很满意。江苏省太兴县刁铺太平劳保厂还赠给本院经济审判庭
一面锦旗,旗上书写“廉洁奉公,执法如山”,表示感谢。
附:1948至1985年受结刑、民案件统计表
1981至1985年受结经济案件统计表
1948至1985年判处三大刑人数表
1948—1985年受结刑、民案件统计表
续表 1948—1985年受结刑、民案件统计表
1970—1985年已结民事案件统计表
1981——1985年受结经济案件统计表
1948—1985年判处三大刑人数表
四、落实政策
1979年以来,法院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本着“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
精神,复查审结了各种申诉案件,为70名错判人员做了改判纠正。其中改正在反右斗争中错划
案件7件;重点复查纠正了对原国民党起义、投城人员的错判案件8件;其它错判案件22件(含
政治案件13件,刑事案件9件),平反“文化大革命”期间错判案件33件。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
善后工作。全县闻名的“68122”张明建反革命案件,当时判有期徒刑12年,于1979年给予平
反,并补助生活费3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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