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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

第四章 司法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设治初,司法行政由知县一人掌管。民国3年(1914年)7月,奉省
令,县公署设立司法科。伪满时期司法工作都由拜泉地方法院负责。解放后于1946年初设立司
法处,同年10月改为司法科。1948年9月司法科改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受理,
直至1980年。1980年12月设立司法局后,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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