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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一节 机构设置






根据国务院1980年《关于批转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市(地区、县)司法行政机构>的
报告》精神,正式组建司法行政机构,1981年初开始办公。司法局内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
公证处主任1人,公证员1人,法律顾问处主任1人,律师1人,法律工作者2人,民事调解工作
人员1人,法制宣传工作人员1人;秘书股有股长1人,工作人员3人。全县23个乡镇各设司法助
理1人(其中有6个乡镇司法助理由民政助理兼任)。

  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它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机关中的地位,同公、检、法机关一样,同属于国家的执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之一。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正确执行法律,增强人民群众法制观
念,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司法局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法制宣传,领导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的建设工作,开展好律师业
务和公证业务;开展民事调解工作;培训提高司法助理员、民事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并指导和
管理司法助理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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