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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证业务

第三节 公证业务




  

  公证处于1981年组建,此前公证业务由人民法院代办,公证处人员编制2人,主任公证员1
人,助理公证员1人。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是国家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
督,它的职能是通过办理公证事项,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力的专门机关。

  公证处的业务有涉外公证和国内公证,涉外公证,主要是为居住在我国的公民侨眷、国外
华侨、港澳同胞和中国血统的外籍人以及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出具在我国境外使用的各种公汪
文书,如办理出生、结婚、学历、生存、经历、死亡、健康情况、定居、国籍、亲属关系、财
产继承、委托书、声明书、转让书、为索取劳工赔偿、减少各种税捐、领取养老金、子女补助
费、助学金等汪明;国内公证,主要是为居住在我国国内的公民办理有关公民权利义务等方叫
的公证业务,如房屋买卖、确认财产、赠予、转让以及财产继承、财产分析、委托代理、遗嘱、
各类台词(契约)、收养、无主财产等项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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