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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调解

第四节 民事调解




  

  1953年,根据上级指示情神,由法院负责民事调解工作,并在农村建立起264个调解委员
会。到1958年底,共调解刑事、民事纠纷1 451件。1958年底,根据农村形势的变化,将调解
与调处、治保委员会合并为治保调处委员会。1961年,又把治保调处委员会分成治保、调解两
个委员会。

  人民调解工作,在“文革”中的1967年至1972年被取消。1973年重新恢复工作,当时由法
院进行领导和开展工作。

  司法局(科)成立后,民事调解工作由司法局领导和管理。民事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
解决民间纠纷,加强人民爱国守法教育,增进人民内部团结,以利于人民生产、生活和国家建
设。

  司法局组建后,对全县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了整顿和重新组建工作,到1983年末,全县有基
层调解组织502个,调解干部2 731人,城乡已形成了民事调解网。至1985年末,共调解各类民
寄:纠纷6 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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