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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救济

第三章 社会救济




建国以来,民政部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帮助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人民群众和非灾区社
队的困难户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对稳定群众情绪,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城市社会救济是政府帮助困难户解决生活困难的一项措施,分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两种。
工作方针是“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救济。”

  救济对象:城市中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的孤老弱残幼和无固定收入、家庭人口多劳力少
或劳力病弱生活困难的居民,需要连续救济半年以上的均列入定期救济户。困难救济标准既要
考虑到国家财政状况,又要能保证救济户基本生活需要。对于定期救济户的生活计算标准,本
着实事求是,保证救济户的基本生活需要。按照当地粮、油、柴(煤)、盐、菜、零用(如针线、
火柴、肥皂)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国家牌价来核定,同时留有余地。城镇救济户生活计算标准定
为:

1人,8至10元; 平均8至10元;

2人,12至14元; 平均6至7元;

3人,15至18元; 平均5至6元;

4人,20至24元; 平均5至6元;

5人以上者每增加1人;增加生活费3至5元。

  救济户的房租,冬季取暖,衣服和小学生的学杂费,通过群众互助或有关部门减免后解决
不了的,根据实际需求,另外救济。节日加发救济费,国庆节、春节两大节日,按照救济费的
标准增加25—30%。

  1950年到1983年,全县共拨出城市定期补助费633 157元,救济2 116累计户,解决了城市
无依靠、孤老弱残幼的生活困难。同时又拨出1 324元,解决了定期补助户的临时困难。1934
年共发放救济款1 184 277元;1985年共发放救济款1 007 000元。

  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是政府帮助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病社员和因劳力少或遭
受不幸事故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社员解决生活困难,以及做好中央、国务院明文规定的对某些
人的生活困难救济工作。

  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执行了“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
救济”的方针。

  退职老弱残救济从1971年到1935年,共发放退职老弱残救济费200465元,救济退职老弱残
职工累计人数637人,补助医疗费累计人数为729人。

  1954至1935年救济款发放金额如下表:

1954—1985年救济款发放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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