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
第一章 劳动
1953年设立劳动科,在此之前有关劳动工资工作等均由民政科管理。1959年与人事科合并,
统称人事劳动局。1960年至1962年恢复劳动科,有工作人员10人。附设机构有:精简办、临时
工调配所。
1963年至1965年5月,劳动科合并到县计委。
1965年6月至1967年7月人事、劳动、民政三合一,统称民政人事劳动局,附设知青安置办、
精简办、劳动调配所。
1967年8月至1968年,劳动工作并入群众工作委员会社会服务组。
1969年至1973年6月,从社会服务组分出,成立民政劳动安置办公室,下设3个组(民政.劳
动、知青安置)、1个站(劳动力调配站)。
1973年6月至1983年末又恢复劳动科,下设秘书、调配管理、工资计划、保险保护、锅炉
监察、培训就业等6个股,1个公司(劳动服务公司)。1980年10月,县委知青办并入劳动科。
1984年2月改为劳动局至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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