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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保护

第三节 劳动保护




  

  一、劳动保护

  建国后,国家对工人十分关怀,对不同工种规定了一定的劳保用品:如防护服、背带裤、
罩衣、围裙、套袖、胶靴、雨衣、口罩、棉大衣、棉短大衣、棉保护服、棉坎肩、棉手套、棉
胶鞋、防寒皮大衣、皮帽子、安全带等。

  二、安全生产

  本县从1949年起先后在各工厂、商店、机器设备、锅炉、危险品等操作场所均建立了必要
的规章制度,设立了安全生产组织,由厂领导负责,车间班组设有安全检查员,职掌安全生产
和文明生产事宜。对人身伤亡事故,协同公安及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了妥善处理,并且每年
进行一次大检查。

  本县现有生产、取暖锅炉105台,近年来逐台按着“监察规程”进行检验。合格者发运行
许可证,不合格者一律停止使用,作报费处理,对司炉工人培训了8期,每期1个月;共培训司
炉工495人,其中:考试合格发证者3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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