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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育经费

第四章 教育经费




  拜泉县的教育经费,解放前和解放后,在投放金额上是有明显的区别。

  解放以前,县财政预算纯为非生产预算,财政支出大部分为警察经费。而教育经费的支出
(包括教育、文化、体育经费),在一般年份约占30%左右,较高年份占40%,虽然教育经费所
占比重较大,但由于基数较小,加之货币贬值,钱法毛荒,教育经费仍很紧促,反映在教育事
业的发展上则比较缓慢和落后。伪满时期,较之民国时期又倒退一步,教育经费大为减少,从
已掌握的伪大同2年(1933年)和康德元年(1934年)县财政支出看,这两年的教育经费支出分别
占9.23%和7.9%。

  解放以后,特别是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以后,在县财政支出中经济建设经费所占比
重较大,文教经费(教育、文化、体育和科学经费)也占相当比重,陈去“火跃进”和“文革”
时期,受“左”的路线干扰的年份外,其中教育经费较高年份为1957和1982年,分别占31.2%
和26.1%;一般年份占15%左右;最低年份为“大跃进”的1959年,仅占6.7%。

  解放以来,拜泉县普通教育经费管理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46年至1949年9月。这个阶段的办学经费主要是自筹自用。

  第二个阶段是,1949年10月至1954年。这个阶段,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国家财政支
出,实行三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拜泉县初级中学的经费由省统一管理,城镇小学教育经费
由县财政筹集资金解决;乡镇小学教育经费,由县财政通过征收公粮附加公粮,直接拨给区政
府,由区政府拨给办学单位。小学经费主要解决人员工资、补助工资和福利费;其余部分由办
学单位通过征收学费和其它收入解决。

  第三阶段是,1954年8月至1979年底。这期间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1955年至1957年,拜泉县初级中学经费仍由省统一管理,财政部门只拨给一定数量的基建费,
小学教育经费,由县教育科统一管理。经费项目仍与1957年相同。1958至1959年,根据国务院
批转的“两个意见”和《关于人民公社社办中小学经费补助的规定》精神,县将原来统一管理
的农村小学下放到农村公社管理,经费指标由财政拨给各人民公社管委会,中学和城镇小学仍
由教育科统一管理;同时,在中小学中收缴学杂费,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增加学校收入,补充教
育经费不足的问题。

  1973年,根据财政部、国务院科教组等部门联合召开的全国教育事业和行政财务工作座谈
会制定的《关于中小学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县教育科与财政科互相配合,共同办商,
首先由教育科提出预算计划,交财政科审核、批准后执行。这一时期,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和
勤工俭学收入,下放到办学单位自行管理。由于国家拨给的教育经费不断增加,本着适当减轻
集体办学负担的原则,民办教师补助费增加到100至150元。

  第四阶段,1980年开始对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财政体制。

  教育事业所需的经费由各省人民政府安排,结合本地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增拔教育
经费,“戴帽”下达,专款专用。1980年,拜泉县教育预算经费实际为404.9万元,比1979年
增加48.8万元,增长13.4%;1981年比1980年增长9.94%,1982年比1981年增加6.48%,1983
年又比1982年增加5.14%。虽然国拨教育事业费逐年增加,但由于教师的工资普遍提高,加之
实行各种补贴(班主任津贴、技术津贴、物价补贴)等新的因素,国拨的教育事业费只能维持人
员经费和必保的经费,无力改善办学条件。为改善办学条件,县人民政府根据“两条腿走路”
的方针,发挥地方和社队办学的积极性,发动社队集资修校舍,购置教学设备、仪器以及补助
师生福利。1980年至1985年,全县社队建校投资总额达331万元。学校危房明显减少,全县校
舍砖瓦化程度达45%。学校收缴学杂费、开展勤工俭学收入补助办学经费,1980至1985年总收
入为635万元,相当于同时期国拨经费的24.5%,保证了办学条件的改善和教学活动的开展。

   部分年度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



  注:金额单位:1914一1931年为江钱(吊),1931—1934年为伪币(元),1956年以后为人民
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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