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药品管理
第二节 药品管理
一、毒、麻、剧药
根据卫生部1950年颁发的《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1951年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广大
医务人员配合群众团体和公安部门,开展禁止贩卖和使用毒、麻特殊药品的宣传教育工作。严
禁药商、药贩出售和流通罂粟壳之类毒、麻、限剧药品,违者依法惩办。查获的罂粟壳与鸦片
烟毒同时焚毁。并且规定:凡购买中药毒、剧药品者,均须持村政府证明。1954年3月,根据
黑龙江省卫生厅通知精神,对樟脑酊、麻黄素、安那加、巴比妥等西药毒、剧药品也实行登记
造册,不准擅自出售。群众购置此类药品时,必须持有医师处方,经卫生科批准。而且限量使
用。
1957年县委文教部组织卫生科、县卫协等部门,对全县几个卫生院、所进行毒麻剧药检查。
发现有的卫生院管理不严,乱开毒麻药,有的医务人员为此受到了通报批评以至开除党籍等处
分。据不完全统计,浪费损失的剧毒药品有吗啡537支,吗啡片151片,阿片酊162毫升,樟脑
酊20 390毫升。
根据1964年4月21日卫生部、化学工业部、商业部《关于处理毒药,限制性剧药的暂行规
定的联合通知》,县卫生科进一步加强鸦片、吗啡之类麻醉药品的管理。使用单位只限人民医
院,并严格执行毒麻药品的使用制度。1974年根据医疗机构中的医疗技术和实际需要,扩大了
麻醉药的使用范围:县中医院、三道镇、建国公社、长春公社卫生院均可使用;1976年又有新
生、富强、长荣公社卫生院被批准使用;至1979年其余17个公社卫生院和县妇幼保健站、县传
染病院均被批准使用鸦片、吗啡等毒麻药品。使用单位对毒、麻限制药品和贵重药品加强管理,
严格执行专人、专柜、专处方、专帐的“四专”制度。
1978年4月8日,县卫生科抽调各医疗单位院长、会计、调剂共78人与卫生科有关人员,分
7个检查组,分别对城乡28个医疗单位进行了药价和毒、麻药品管理的全面检查。
二、改善药品制剂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44号文件《批转卫生部等单位关于在全国开展整顿药厂工作的报
告》与黑龙江省卫生厅卫药字[1981]第126号文件《转发卫生部<关于下达医院药剂工作条例>
的通知》精神,1982年省、地药检部门对全县22个公社卫生院与县城内人民医院、中医院、传
染病院制剂室以及药材公司药厂进行检查,发现这些单位制剂的房屋、设备、技术条件均不合
格。因此,责令一律停办。为了使县人民医院制剂室达到标准要求。1983年10月经嫩江地区药
品检查所验收合格,发给《制剂许可证》。
19 33年10月省地药检部门验收合格的制剂室全县共6处:县人比医院、拜泉镇卫生院、建
国公社卫生院、二道镇卫生院、大众卫生院、兴四卫生院。这6个院制剂室的工作间除县医院
墙壁瓷砖2米高外,其余5个公社卫生院的制剂室都是瓷砖到顶,达到了无菌要求。6个制剂室
都发给了《制剂合格证》,使生产的药品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
三、药品质量监督
1952年卫生科以及子级卫生协会组织药商和私人诊所、私人联合诊所普遍建立《爱国公约》,
禁售伪劣药品,并发动群众和广大医务人员进行监督。
1978年县药材公司成立了药品检验领导小组,由7人组成。医药公司还有3名省级药品监督
检查员,负责药品监督、检测工作。
1980年开始,县药品检验所经常深入市场和药品经营单位,进行药品监督检查,1980年至
1935年处理游医和药贩出售、贩卖伪劣药品事件50余起,销毁伪劣药品40多种。1983年根据黑
龙江省卫生厅黑卫药[1983] 19号《印发关于淘汰12 7种药品简要情况通知》精神,县药检所
对全县医疗单位和药品经营单位进行了调查。应淘汰的药品全部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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