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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措施实施

第二节 措施实施




 

  从1963年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以来,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的育龄夫妇和男女青年日益增
多,采取各种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逐年增加,节育率不断提高,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明显
下降。自1979年以来,领榷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夫妇与实行晚婚、晚育的青年男女与日俱增。

  一、节 育

  到1985年,全县有生育条件的妇女87 882人,应采取节育措施的81 412人,落实各种节育
措施的82 170人,节育率为100.93%(其中有758人不属于应采取节育措施的人,也采取了节育
措施)。

  二、晚婚

  1973年,提出落实晚婚计划,大力提倡女20岁、男23岁结婚。1979年黑龙江省革委发出文
件,正式规定:农村女青年23岁、男青年25岁为晚婚年龄。1979年全县3.464对新婚夫妇中,
达到晚婚年龄的男性青年2 960人,男性晚婚率85.45%;女性有3 046人,晚婚率为87.93%。

  1985年,在4 214对新婚夫妇中,男性达到晚婚年龄的有2 173人,男性晚婚率为51.6%。
女性达到晚婚年龄的2 143人,女性晚婚率为50.8%。

  三、独生子女

  根据1979年元月中央召开的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会议提出的“奖一
罚三”的政策,和同年6月18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发出的“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
召,县积极贯彻“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鼓励生一胎,控制
生二胎,杜绝生三胎”规定。1979年全县有一胎夫妇8554对,有1313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一孩领证率为15.34%; 1983年全县有一孩夫妇16 200对,有15 598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一孩领证率为96.3%。

  计划生育中的社会宣传,人口自然增长率,见本志中的社会篇部分。

  附1 1973至1985年节育措施实施情况表

   1 973—1985年节育措施实施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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