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第一章 生产关系

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清朝后期,境内土地为蒙古王公所有,由旗人和站丁耕种,收获粮谷除上缴官府外,其余
由贵族和站丁支配。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开放蒙荒后,原有土地所有权发生了变化,旗主
和汉族大户通过典当、转卖,获得了大部分土地所有权,他们招雇佃户或雇佣旗、汉人耕种,
实行封建地主剥削。1913年(民国2年)境内通过清丈确定地权为民人私产,官僚、富商借机垄
断土地。占境内人口不足10%的地主、富农,占有全县耕地的90%以上。他们依靠出租或雇工
方式,对农民进行剥削。东北沦陷时期,地主阶级与日伪势力相勾结,加重对农民进行经济剥
削,除雇工、吃地租等剥削形式外,还大量出劳工,要“出荷粮”、放高利贷,使农民生活更
加贫困,农民与地主,日伪势力的矛盾更加尖锐,严重地束缚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