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土地管理
第八节 土地管理
1961年前县境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由县民政部门负责。1961年后由县民政部门转交给县农业
部门,并在人秘股设一专人做土地管理工作。当时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
确定行政区域界线、解决草原纠纷、处理垦荒事宜等项工作。“文化大革命”后,从1967年开
始,土地管理工作无人负责。1971年在县农业科内设土地管理站,有两名干部专抓土地管理工
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部署,自1980年始,县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从
机构、人员到工作内容、职责范围逐步得到加强和扩展。1982年县农业局下设土地利用管理办
公室,处理日常土地管理工作,全县各公社也配备一名专职土地管理员。同年利用航片对全县
国有土地进行详查,并在此基础上,对全县国有土地重新明确界线,划清了公社与公社、单位
与单位、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界线,使各公社、各生产队、各单位的土地使用范围和权属进
一步明确。1984年开展宣传土地法规、土地政策活动,清查违法占地案件,完成了农村建设性
用地控制规划,并对农村居民发放《村镇宅基地使用执照》。1985年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有
工作人员10人,全县土地管理人员24人,土地管理工作的职能、职责进一步扩大,逐步走向正
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