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林政
第四节 林政
泰来县根据农村经济的变化情况,认真贯彻了党在各个时期的林业政策。1949年至1954年,
根据“国造国有,村造村有,谁造谁有”的政策。对荒地造林,坚持互助合作,分段造林,谁
造归谁。对耕地林网,采取互助合作,谁地谁造,造后清工、找工,谁地归谁的原则,充分调
动了广大农民的造林积极性,植树造林质量提高,做到了普遍坐水,株株施肥。
1957年后,落实了“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在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归
社员所有”的政策,推行了包栽、包活、包抚育的责任制度,较合理地解决了劳动报酬,调动
了各行各业造林积极性。街基公社街基大队有80%的社员,在房前屋后栽植果树或风景林,并
有40户社员在房前屋后植了榆树墙。1959年,通过宣传贯彻“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政
策,县、社,大队健全了护林防火组织,增设了护林员,作到段段有人护,棵棵有人包。同年
基本杜绝了森林火灾的发生,并被黑龙江省授予森林无火灾红旗县称号。
1962年加强了联防工作,全县建立6个基层联防委员会,执行互防、互救、互援的联防协
作制度。同年健全了家庭防火公约,并制定了烧荒“四不烧”(不经批准不烧荒,没有充分作
好安全戒备不烧荒、风大日燥不烧荒、领导不在场不烧荒)制度和审批手续。1965年贯彻“预
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护林植保方针,于同年5月中旬至6月末用飞机灭虫,飞行307架次,喷
药(六六六粉)林地面积53 880亩,占全县受虫害林地面积的77%。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
后,林业政策被砸烂,毁林及滥砍盗伐比较严重。1970年“农业学大寨”期间,毁林开荒现象
比较普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林业政策得到落实。1979年落实“社造社有、队造队
有、合造共有”的政策,使林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1 980年宣传贯彻《森林法》,林业部
门配合公安部门,对滥砍盗伐的社队进行检查,查处5起盗树案件。同年建立农田防护林管护
队伍,建立林地更新及腐朽病害树木间伐的审批制度,全县设专职护林员210人,对保护林木
起到了很大作用。1983年林业生产落实了联产承包制。到1985年主要承包形式有6种:①实行
专业承包,林权归己,收益分成(集体给整地并出苗木,成林后“二八”分成,个人得八)。②
造林一条龙责任制,承包几年或十几年,集体出苗,个人出工,林权归集体,按成活株数定报
酬,按成活率和保存率定奖惩。③实行义务工造林,植树后交护林员管护,林权归集体。④以
林代地,以地代资责任制。林间隙地归承包者耕种,顶护林报酬。林木损失,按损失数量折价
包赔。⑤国营林场设专职护林员,根据林木的树龄、面积、林种,分别按保存率兑现奖惩,根
据管护的好坏,确定承包年限。⑥荒山、荒沟、荒坡包给个人,地权归集体,林权归自己,允
许转让和继承,按效益比例分成。